說說古代對非法買賣人口的懲治,看了真解恨!

可能您會問,為什麼是“非法買賣人口”?難道有合法的?

實際上,古代的人口交易的成因和社會背景相當複雜,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人口買賣有“自賣”、“和賣”、“略賣”、“掠賣”等多種不同交易方式。周代有專門負責人口交易的官員,被稱為“質人”,負責市場里人口、貨物、牛馬等方面的交易。但是“自賣”和“和賣”是因生活所迫,賣為奴婢。這在古代的絕大多數時期是政府允許的,例如東晉時,官府還從人口交易中收稅。但是,對於“略賣”“掠賣”等以欺騙或暴力方式拐騙、掠奪、販賣人口,政府是嚴加打擊的。

說說古代對非法買賣人口的懲治,看了真解恨!

宣傳畫

一、秦代

關於懲罰非法買賣人口,秦朝的法令暫時查不到明確記載。但因為“漢承秦制”,可以從漢朝法典中看出刑法的嚴酷。

二、漢代

從湖北張家山漢墓出土過西漢初年制定的《盜律》。裡面將“略賣人”認定為極其嚴重侵害社會秩序的重罪,明確規定了對於“略人”和“略賣人”處罰:

1、只要有“略人”的行為,無論是否已經出賣,都要處以“磔刑”(處死並肢解屍體);

2、知情收買之人“與同罪”;不知情收買及轉賣的,“黥為城旦舂”(毀容後男犯從事築城、女犯從事舂米苦役);買者後來知情的,受同樣處罰。

另外,根據《捕律》規定,能夠告發“略人”犯罪的,政府獎賞黃金十兩。

漢代以後的法律仍然一直將“略賣人”列於不得赦免的重罪之列。

三、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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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

法典《唐律疏議》中《盜律》“略人略賣人”條,明確規定:

1、“不和為略”(沒有經過雙方合意的就是“略”),而且10歲以下,即使本人表示願意,也屬於“略”。除了直接的暴力脅迫外,“設方略”拘禁人身也屬於“略”。

2、凡是略人作為奴婢的,處以絞刑;

3、略人作為“部曲”(身份略高於奴婢的賤民)的,處以流三千里;

略人作為妻妾子孫者,處以徒刑三年。

4、“和誘”(以欺騙之類的手段獲取對方同意進行的人口買賣)處刑流二千里,最高處刑流三千里。;尚未售的,徒刑三年。

5、對於買方,唐律規定得很詳細。如果是明知為“略”或者“和誘”而收買為部曲、奴婢的,比照賣方減罪一等處罰。比如賣方處以絞刑的,知情買方處流三千里。

6、輾轉轉賣的,買方知情仍然按照初買者一樣處罰。即便是初買者不知情,以後轉買者知情而不聲張的,仍然按照知情收買處罰。

7、如果明知是祖父母、父母賣子孫而收買的,買方要罪加一等。

四、元代

1、凡是能夠告發“略賣人”罪行的,每告發一個罪犯,告發者“給賞三十貫”,告發“和誘”的“給賞二十貫”。賞金從罪犯抄家沒收的財產中支出,“略賣人”罪犯沒有財產的,就從知情買受方徵收。

2、緝捕略賣人罪犯的政府衙役,也可以得到告發賞金的一半。

五、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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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大明律·刑律·盜賊》規定:

1、“略人”賣為奴婢的不分首犯、從犯,都處杖一百、流三千里;略人為妻妾子孫的,處杖一百、徒三年。

2、恢復“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略賣良人子女,不分是否巳經賣出,罪犯全部“發邊充軍”,如果略賣至三人以上、或者是再犯略賣人罪的,“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後發“極邊”永遠充軍(世世代代在當地為軍戶),買方則仍然按照明律規定處罰。有意思的是,這條條例還規定,婦女犯此罪的,處罰其丈夫。丈夫不知情的才處罰婦女本人。

3、若將內地人口略賣到境外,處以絞刑,罪行發生地的長官也要處以革職、武官調“煙瘴地面”當差。

六、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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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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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貧員鬻妾圖》

清朝在繼承明律的基礎上,逐漸加重對略賣人罪的處罰,並且開始使用“誘拐”、“拐帶”作為罪名,立法愈加細密而繁瑣。

1、順治、康熙年間,清朝廷先後頒佈,最後在乾隆年間最終定型的條例,將誘拐婦女兒童作為死罪,無論是以“典賣”名義,無論是將被害人作為奴婢還是妻妾子孫,無論被害人本身是奴婢還是良民,無論是否已經成交,首犯都要處“絞監候”(監禁至由中央最高級官員參與的秋審來最終決定是否執行絞刑),從犯一律處杖一百、流三千里。

2、如果是使用“邪術迷拐”兒童的,首犯絞立決,從犯發極邊四千裡充軍。如果是將誘拐的婦女兒童“開窯”(開設妓院)的,無論婦女兒童是良民還是奴婢,首犯處斬立決,從犯發黑龍江給披甲人(邊防軍人)為奴。

3、如果當地有誘拐本地兒童暗中售賣給外地民人的,就要按照誘拐條例處刑。專門結夥“指引捆拐、藏匿遞賣”的,就按照“開窯例”處刑,首犯斬立決,從犯充軍,知情窩藏者一律近邊充軍。

4、如果是通過殺傷劫奪婦女子女進行販賣的,無論是否出境、已賣未賣,按照強盜得贓律,不分首從全部梟首示眾(斬首後將首級懸掛於高處)。

5、地方官府對於收留迷失子女情況不報告、未能及時抓捕誘拐人犯的,當外地抓捕到人犯後,原案發地的官府捕快按照未能及時破獲強盜案件處罰。知情不捕捉誘拐人犯的,捕快按照罪犯處刑減一等處罰。各地方保甲也被賦予職責,見到“外來之人帶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形跡可疑者”都有權盤問,發現嫌疑的要立刻報官。

6、發現將內地人口販賣至海外的,不分首從杖一百、流三千里,當地文武官員“稽查不力”也要“交部分別議處”,有受贓的,要按受財枉法贓治罪。

7、加重“拐賣威逼”人口出洋罪行的處刑,只要“誘拐”已成,首犯處斬立決,從犯絞立決。

兩江總督、南洋大臣周馥上“禁革買賣人口折”,建議禁止人口買賣。同年修律大臣沈家本又上《禁革買賣人口變通舊律議》。經過幾年的激烈討論,在1910年公佈的《大清現行刑律》中禁止人口買賣,1911年公佈的“新刑律”進一步確認,補上了中國古代法制的一個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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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失孤》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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