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老闆死了、跑了、換了、虧了……勞動者如何維權?

摘自勞動午報,作者顏梅生(法官)


勞動者在為抗風險能力弱的企業和老闆工作時,

如果老闆死了、跑了、換了、虧了,就會遇到欠薪等風險——

老闆出現4種情形仍需支付工資

快看!老闆死了、跑了、換了、虧了……勞動者如何維權?

在企業經營中,老闆要冒市場變化、投資回報率低等各種各樣的風險。同樣的,員工在為這些小型或抵抗風險能力弱的企業和老闆服務時,也要面臨一定程度的風險。譬如,當這些企業的老闆死了、跑了、換了、虧了的時候,他們就會遭遇拖欠工資或工資永遠無法支付等後果。

此時,有些員工會自認倒黴,打落了門牙往肚裡吞。其實,在現實中有些情況並非都這樣慘。只要員工訴求合理,依照相應的法律和政策規定,還是可以追回自己的損失的。以下四種情形,可為員工討薪提供借鑑。

老闆死了,可以向其家人索要欠薪

【案例】

郭麗秀等3人曾受僱於個體戶顧某。因經營不善,顧某共欠下他們5萬餘元工資。在他們的一再催收下,顧某向他們出具了欠條,並保證在兩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誰知,僅僅過了一個月,顧某便由於車禍突然死亡。

為此,郭麗秀等要求顧某妻子、兒子從顧某的遺產中清償工資。但是,顧某的妻子、兒子在拒絕他們這些合理要求的同時,悄悄地加緊繼承和處理顧某的遺產,想製造出顧某沒有遺產或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假象。

經人指點,郭麗秀等提起了訴訟,法院於2017年7月4日判令顧某妻子、兒子支付欠薪。

【點評】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顧某妻子、兒子要想繼承遺產,就必須首先用顧某的遺產清償包括欠薪在內的債務。如果他們繼承了遺產,就必須在遺產實際價值內清償債務。而顧某妻子和兒子可以拒絕承擔清償責任的唯一條件,就是放棄對顧某遺產的繼承。

本案中,由於顧某妻、兒並未放棄對其遺產的繼承,且已對顧某的遺產進行繼承和分割,故其必須清償被顧某拖欠的郭麗秀等人的工資。

老闆跑了,可以向發包方索要欠薪

【案例】

一家建築工程公司曾將其承建的一棟17層大樓的部分外牆裝修,分包給一位公司副總的親戚朱某,而朱某並沒有相應資質。隨後,朱某以“老闆”的身份招募邱香秀等17人具體施工。

2017年6月底,就在裝修工程即將完工之時,朱某因為涉嫌故意殺人而畏罪潛逃。

無奈之下,邱香秀等人要求公司與其結算工資,但公司一再拒絕。其理由是:公司只與朱某簽訂過分包協議,跟邱香秀等人沒有任何合同關係,且公司對朱某聘請他們一無所知,故公司沒有向他們支付欠薪的義務。

【點評】

邱香秀等有權要求公司支付欠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也指出:“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本案的情形恰恰具備了上述規定所要求的條件:即公司明知朱某沒有相應建築資質;邱香秀等因為朱某畏罪潛逃,已經存在工資損失。因此,該公司應當承擔清償工資的責任。

老闆換了,可以向原企業索要欠薪

【案例】

胡某投資、登記、開辦了一家獨資公司,古小琴等11人為本公司員工。由於經營不善等原因,該公司營業不久就慢慢陷入困局,並因此欠下古小琴等人10萬餘元的工資。

2017年3月,胡某悄悄將公司轉讓給王某。古小琴等獲悉這一情況後,胡某已經攜款出走且去向不明。

面對古小琴等索要欠薪的請求,王某認為,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自己為投資人且獲得批准,這就意味著原公司已經消滅、新的公司已經產生。而欠薪發生在本公司轉讓之前,故古小琴等人無權向現在的公司索要欠薪。

【點評】

古小琴等有權要求本公司支付欠薪。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因轉讓或者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議書或者法定繼承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該規定顯示,儘管個人獨資企業屬於“獨資”經營,但其進行經營活動時必須以企業的名義而不是以投資者個人的名義,因此,此類企業的轉讓僅僅屬於企業投資人的改變,而不是原企業的消滅、新企業的產生。

由此可以看出,王某不能以本公司變更了投資人,就誤認為其受讓後的公司便不是原來的公司了。事實上,轉讓後的公司在當然地享有原公司的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承擔本公司原有的義務。故在本案中,該公司正確的做法是:先行清償欠薪,然後再依法向胡某進行追償。

老闆虧了,可以向掛名老闆索要欠薪

【案例】

張某在開辦超市時,基於自己是外地人,加之表哥楊某在當地小有名氣,可以或多或少地給自己帶來利益,遂在徵得楊某同意後,以楊某的名義辦理了營業執照,自己則以幫助楊某為名出面經營管理超市。

黃萍萍等7人是張某負責招聘的員工。可是,到了2017年9月,該超市因虧損被迫關門。

黃萍萍等人索要欠薪時,楊某稱自己只是名義老闆,該欠薪只能找實際老闆張某索要。而張某表示,他對此無能為力。

黃萍萍等提起訴訟後,法院判決由張某和楊某共同清償這些員工的工資。

【點評】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鑑於楊某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而“實際經營者”系張某,所以,黃萍萍等人有權要求張某和楊某共同擔責。

也就是說,黃萍萍等人既有權要求楊某或張某中的一人承擔清償全部欠薪的責任,也有權要求他們共同承擔清償全部欠薪。至於張某和楊某之間怎麼處理,則屬於他們內部的事,黃萍萍等無需考慮。(顏梅生 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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