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利潤在借方怎樣交所得稅?

何2277


本年利潤在借方,說明企業虧損,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視納稅調整情況而定。

一、企業所得稅的計算並不是直接以會計利潤×企業所得稅率計算得出的,而是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進行一系列納稅事項調整,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所以虧損企業經過納稅調整之後應納稅所得額大於零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舉例:

某房地產企業2019年度總額-500萬元,當年收到預售房款1.09億元。這個1.9億元會計上不應該確認為銷售收入,但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需要根據預計毛利率(假設15%)計算計稅毛利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這一項調整,企業增加應納稅所得額1500萬元(10900÷1.09×15%)。假設無其他調整事項,該房地產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稅為1000萬元(1500-500),應納企業所得稅250萬元(1000×25%)。

二、虧損企業,經過納稅調整之後,應納稅所得額仍然不大於零的,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金典財稅


本年利潤在借方,即本年度會計利潤是虧損的。企業在虧損的情況下是有可能產生企業所得稅的。

導致這個情況的根本原因是:會計與稅法對成本、費用、收入、利潤等確認的口徑不一致,導致存在差異,可能產生虧損企業繳納所得稅的情形。

一、會計和稅法對收入確認存在差異

會計是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反映企業的經營情況,注重實質重於形式。比如企業的收入需滿足經濟利益很可能夠流入企業等5個條件才可確認,但稅法存在不滿足這5個條件就確認收入的情況。而且,即使稅法本身,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對收入的確認也存在差異。

會計不確認的收入,稅法確認了,儘管虧損,但稅法一確認,可能就盈利了。但對於業務不復雜的企業來講,這個差異一般不明顯或沒有。

二、會計和稅法對成本、費用的確認存在差異

上述“一”也提及了會計是全面、據實反映企業經營情況,無論有無發票。而稅法是以發票控稅,以發票來確認費用。除工資等自制的憑證和低於500元(需滿足一定條件)的成本、費用無發票稅務認可外,其他無發票的成本和費用,稅務不認可。企業認可稅務不認可,那就調整增加稅法認可的利潤。

這種調整,可能由虧損變為盈利,盈利後企業所得稅就需要繳納了。

三、即使有發票,但稅法上的一些標準和比例,導致和會計也有差異

這種差異有兩種,一種是永久性的差異,一種是時間上的差異。

(一)永久性的差異

這個舉個招待費的例子,理解這個永久性的差異:比如企業發生了100萬的招待費,企業上全部進了費用,衝減了當期企業的利潤。而稅法只認可招待費的60%和企業收入的5/1000的較少者,假設企業收入1000萬,千分之5是5萬,5萬低於招待費60萬(100*60%),稅法只認可5萬的招待費,其他95萬的招待費要調增利潤。

稅務上的這種認可是不可逆的,調增了就永遠調增,不可能在未來再調整回來。類似招待費的費用,還有廣告費、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

(二)時間性差異

也是舉例理解,比如企業的壞賬:在會計上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是根據一定的方法計提壞賬準備的,衝減當期利潤。而稅法不認可這種計提,稅法只認可實際發生的壞賬。只有壞賬實際發生才可以衝減利潤。

稅務上的這種調整是可逆的,在以後的時間可以調整回來,所以叫時間性差異。

這種時間性和永久性差異,也會導致企業虧損,而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簡而言之,會計的目的是全面、準確、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情況,而稅法的目的是為了徵稅。企業在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要按稅法的口徑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企業即使虧損,若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大於0,則可能產生企業所得稅。


東嶺財經


你好,我來回答這個問題。本年利潤在借方怎樣交所得稅。

本年利潤在借方是企業會計利潤的一種情況。本年利潤在借方表明企業當年虧損,會計利潤是負數;本年利潤在貸方表明企業當年盈利,會計利潤是正數。

可是會計利潤不是計徵企業所得稅的直接基數,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企業所得)才是計徵企業所得稅的直接基數。應交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率。會計利潤是按國家會計規定計算出來的,企業所得是按國家稅法規定計算出來的。會計利潤是計算企業所得的基礎。企業所得=會計利潤+按稅法規定調增的所得—按稅法規定調減的所得。

也就是說,會計利潤不論在借方還是在貸方,都不一定要交企業所得稅。

以下舉例不考慮企業有以前年度可以彌補的虧損。

比如,甲企業2019期末本年利潤借方餘額10萬元,即會計利潤—10萬元,但企業本年用本企業產品作為福利發給職工,這部分產品成本15萬元,按稅法規定應計算收入30萬元。則甲企業2019年企業所得=會計利潤+按稅法規定應調增的所得—按稅法規定應調減的所得=—10+30—15=5萬元。本例情況下,本年利潤在借方也應交納企業所得稅。

又如,乙企2019年會計利潤為—5萬元,本年乙企業沒有發生按稅法規定調增或調減的項目。則乙企業2019年企業所得=會計利潤+按稅法規定應調增的所得—按稅法規定應調減的所得=—5+0-0=—5萬元。本例情況下,乙企業本年利潤在借方,不用交企業所得稅。

再如,丙企業2019年本年利潤在貸方,利潤額為20萬元,但丙企業本年發生了通過縣以上政府部門向貧困地區捐贈支出25萬元,按稅法規定可以調減企業所得。則丙企業2019年企業所得=會計利潤+按稅法規定應調增的所得—按稅法規定應調減的所得=20+0—25=—5萬元。本例情況下,丙企業本年利潤在貸方也不用交企業所得稅。

綜上,本年利潤不論是在借方或者貸方,都不一定要交企業所得稅,關鍵看企業所得是正數還是負數。在不考慮以前年度虧損的情況下,企業所得是正數,一般要交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是負數,一般不交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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