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抵貸違規流入樓市背後的法律疑問:借款人是否構成騙貸?

新浪法問 王茜

  近來因為“數千萬豪宅秒光”、“天價喝茶費”、“房抵經營貸炒房”和“空殼公司漲價”等消息,深圳樓市再次成為輿論焦點,更有傳聞稱有貼息貸款流入樓市。

  近日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深圳市住建局、深圳銀保監局、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等五部門通報房抵貸買房調查情況。相關部門表示,未發現違規信貸資金大量流入樓市的情況。轄區存在個別商業銀行有客戶先全款買房,再以該新購置房產作為抵押申請經營貸的情況,但規模佔比很小。

  相關部門還表示對發現的問題嚴肅整改並問責,對被違規挪用於房地產領域的貸款要堅決予以糾正,限期收回並壓降對借款主體的授信額度等。

  另據第一財經報道,在深圳各銀行展開的自查中,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20年共發現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貸款3筆,均已提前收回違規貸款。

  在房抵貸違規流入樓市的過程中,銀行和借款人各自扮演了怎樣的法律角色?銀行有哪些法律風險?如果借款人是蓄意買殼公司申請經營貸,借款人是否涉嫌騙貸?聽聽資深金融律師怎麼說。

房抵貸違規流入樓市背後的法律疑問:借款人是否構成騙貸?

  1.房抵經營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銀行在其中是什麼責任?有無法律風險或法律責任需要承擔?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賀俊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條[1],商業銀行對外發放貸款,有責任對借款人的資信和借款用途進行審查。商業銀行借款人的實際用途與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不符時,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及時收回貸款並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系借款人自主利用資金之行為,出借人並無監管之義務。即便銀行對借款用途監督不嚴,也不併能因此免除借款人還款義務。銀行對借款用途未盡監督義務,實際上並未加重借款人的還款義務和責任,並不影響債務人的利益,也不超出債務人承擔責任的預期,債務人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承擔還款責任。

  對於商業銀行或其工作人員未盡審查義務違法發放貸款,尚不存在有明文規定的行政責任。但

違規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或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2]。

  除了行政責任外,還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北京天達共和(杭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焦燕燕律師:銀行作為發放貸款機構,其在開展信貸業務時,依法承擔著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的義務。並且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對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因此,如果銀行在經營貸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後跟蹤檢查不到位,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或者造成貸款形成風險;或者存在未按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貸款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對貸款資金使用的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不到位,那麼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行監督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貸款人也就是銀行則受到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甚至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如果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這邊的違反國家規定,可以是過失違反,也可以是故意違反,數額巨大(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損失(20萬元以上)的,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2.如果借款人涉嫌買殼公司申請房抵經營貸,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北京天達共和(杭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焦燕燕律師:借款人買空殼公司,用於申請經營貸的行為存在一定的欺騙手段,並且申請經營貸的借款人需公司經營收入的相關材料,因此,買空殼公司的借款人對於這些經營收入的相關材料很大可能也是通過造假手段製作並提交給銀行,故而又是一種欺騙的手段,那麼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騙取貸款罪[2]。

  一般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銀行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成上述標準,但是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都已經構成騙取貸款罪。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賀俊律師:借款人虛構經營需求,向銀行套取經營貸的,除可能被銀行提前收回貸款並追求其違約責任外,還有可能存在刑事責任,構成貸款詐騙罪。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需要核查借款人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及騙取貸款的具體金額是否符合起刑點。一般來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3.關於經營貸問題,借款人與商業銀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北京天達共和(杭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焦燕燕律師:對於中小企業申請經營貸或買殼公司申請經營貸,將資金用於房產投資的這個行為,我認為作為銀行應謹慎地進行貸前盡調工作,並且在申請審批通過放貸前,銀行亦應當向借款人重申專款專用的義務,以及告知借款人違反專款專用的後果;在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嚴格防止借款人將貸款用於房產等固定資產的投入,一旦發現有這種情況,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處理。從而

讓借款人認識到對於經營貸只能專款專用,無任何偷樑換柱的疾患,無任何機會可鑽。

  還要注意,銀行工作人員有否與借款人串通,共謀的行為,一旦有這種行為,銀行工作人員的行為就不是簡單地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而有可能與借款人共同構成騙取貸款罪,如果存在非法佔有為目的,則構成貸款詐騙罪。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賀俊律師:借款人與商業銀行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也要嚴格依照各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規範,不得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從事有悖於國家方針政策、監管導向的活動。

  目前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已向有關部門發送關於禁止房抵經營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禁止經營貸款用於併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以及參與民間借貸、投資資本市場和個人消費的通知。各企業與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開展自查、防範未然。

  備註:

  [1] 《商業銀行法》第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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