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董事長三次減刑,刑期現在變成16年,反映了怎樣的社會現象?

金鉤毒餌1


反映的就是法律缺乏長效的懲罰機制,對罪大惡極者威懾力太低。



大家先冷靜,不要亂罵。雖然這些人罪大惡極,但是在沒有明確判決不得減刑的情況下,這種減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案件前情: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35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田文華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於2009年3月15日以(2009)冀刑二終字第11號刑事裁定,予以維持。所以插一句話,我認為這次高俊芳多半也是判處無期徒刑,儘管我也無比希望判處其死刑。


我們國家法律裡沒有“終身監禁”的規定,所以我們國家的無期徒刑更多的是一種刑法威懾。根據刑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兩年考驗期滿後,只要表現良好,就可以轉為無期徒刑。所以可以看到田文華在2011年也就是被判無期兩年後,轉為了19年有期徒刑(一般情況下,我們國家的有期徒刑最多20年)。




那麼接下來,在有期徒刑的過程中,只要有良好表現,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每過2、3年都是可以有一定的減刑的。這是因為法律上會認為罪犯真心悔改,不再危害社會。具體的減刑規定在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裡有詳細的規定,我就不再詳述。所以大概算一下,如果一直表現良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在坐牢10到12年的時間後出獄。比起這些假奶粉、假疫苗的危害,這種處罰實在太輕了。所以建議應該學習下終身監禁的規定,對一些罪大惡極的罪犯,應規定終身不得減刑、假釋。


律師獨角獸


長生生物的劣質疫苗事件正處風口浪尖,而三鹿奶粉前董事長田文華三獲減刑的消息又進入公眾視野。這兩起事件都是發生在食品、藥品領域的惡性事件,田文華作為高俊芳的“前車之鑑”,其三獲減刑自然會牽動公眾神經。

其實公眾質疑的並不是田文華能不能減刑,而是她的減刑太貼近法律規定了,給人一種非常奇怪的感覺。

2009年3月15日,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法律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執行兩年以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田文華於2011年6月13日被提請減刑,最終減為19年有期徒刑。細心的朋友可以發現,田文華幾乎是在服刑兩年以後就獲得減刑,並且剛好減到最低年限。

法律規定,從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超過兩年,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2014年5月,田文華又獲得減刑1年9個月。在時間上,田文華這次提請減刑距離上次裁定減刑剛好又是兩年,減刑幅度上又是接近最大年限。

2016年7月18日,田文華又被提請減刑,最終又減刑1年6個月。我們又可以發現,田文華又是如出一轍地剛過兩年就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又是接近兩年。

田文華的減刑之路確實和法律規定貼合得“天衣無縫”,沒有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地方。社會公眾也不是在質疑她能不能獲得減刑,而是希望能夠公開她的減刑依據,尤其是想知道她是如何做到那麼多重大立功的。


冰焰


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是在2009年被判處無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截至目前,田文華已經獲得了三次減刑:

2011年11月4日,從無期徒刑建委19年,剝奪政治權利由終身變為6年;

2104年5月23日,減刑1年9個月;

2016年7月18日,減刑1年半。

在三次減刑之後,田文華的刑期15年3個月。

如果不出意外的話,未來田文華還會獲得幾次減刑。

那麼,這位曾經犯下“不可饒恕”罪行,害死害慘多少孩子的女人,會不會再過幾年就刑滿釋放出獄了呢?

根據有關規定,除死刑之外,死緩、無期徒刑,在緩刑期間或者服刑期間,因在獄中表現良好,均會獲得減刑。但減刑都有最低服刑期限的規定。死緩在獲減刑之後,最低服刑期限不得少於25年,無期徒刑獲減刑之後,最低服刑期限不得少於13年(以前是10年。)

所以,即便田文華再次,多次獲得減刑,她也要在監獄中待夠13年,才能出獄。

2009年,67歲的田文華鋃鐺入獄,等到出獄,她將已經是80歲的高齡,這就是做黑心企業家的代價。靠坑蒙拐騙害人積累起來的財富,有命賺就怕你沒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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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每次看到這個問題每次想到一次次減刑就覺得寒心!請問減刑有徵詢廣大民眾意見嗎?有想過那些受害者的感受嗎?最主要是16年第三次減刑,媒體從未有過報道?也就是說我們都被矇在鼓裡,這麼大的事件整整過了兩年才曝光,實在令人費解!!


我們來看看三次減刑的時間和減刑原因:


第一次:2011年從無期徒刑改判19年!減刑原因:該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生產勞動。獲得獎勵: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有悔改表現。


第二次:2014年獲減一年九個月!減刑原因:2011年減刑後,田文華因改造表現較好,陸續獲得多次記功等獎勵,且無違規違紀行為,2014年5月,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年9個月。


第三次: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我們再來看看
服刑期間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現可獲得減刑:《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so不知田文華立的是上面的哪一件大功?在公眾的印象中,所謂無期徒刑,其實與“把牢底坐穿”差不多,這也是為非作惡者應為自己嚴重罪行付出的代價。但讓他們始料未及的是,僅過了9年多的時間,作為主要責任人員的田文華,竟然獲得了三次減刑,而且每次減刑時間都那麼剛剛好,都在法律允許的範疇。從現在開始計算,只需要再過9年左右便能出獄,還沒算上保外就醫,這樣時間會更短~


是,法律是有這規定,服刑期間,表現良好,認真改造的可獲得減刑,這些都有法律依據,但田文華不是一般的罪犯啊,她犯的可是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能和普通刑犯一樣嗎?是,她是年紀大了。或許等出來那天頭髮花白牙齒掉了,但這也不能忽視她犯下的彌天大錯!原諒她是上帝該做的事情!這樣減刑真的會寒了大眾的心!


就寫到這了,感謝大家耐心看完!歡迎大家點贊評論轉發關注!謝謝


邕城小龍


從判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6年,這期間在監獄發生什麼我們不可能知道,也沒見相關報道。從理論上來講,這是可能的,只要程序不違法,就不要去質疑。至於在監獄體積何種情況下可以判刑,大概減多少,法律和司法部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最高法也有司法解釋。各省的的監獄管理局和相關的司法部門也有具體的實施細則。一般來說,服刑人員在如下幾種情況下,是可以獲得減刑的:

一是認罪悔罪,財產刑已執行終結。主要是指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有深刻認識,認罪服法,不申訴,以及繳交全部罰金。

二是能夠積極勞動改造,完成了自己的勞動定額任務。監獄會根據犯人年齡、身體狀況定勞動等級,並下達相應勞動任務,這是減刑的重要依據,完成好的,有嘉獎,嘉獎達到一定次,有表揚。現在全國已進行改革,都按積分進行考核。

三是立功、重大立功。包括髮明專利、自學成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舍已救人、制止犯罪、現身說法、發表重量文章等等,這可以拿到比較高的積分,減刑的幅度也相應較大。

因此,田的減刑只要符合了相關法律規定,並走足了程序,就無可厚非。


銀點娛樂


三鹿奶粉董事長減刑說明了刑法還有漏洞,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另外立法。

一,對於反人類罪,製假製毒食品藥品罪,叛國罪,洩露國家機密罪,拐賣罪,鉅貪,惡性故意傷害罪應該處以最高刑死刑,至少判決後不得減刑。

二,對於刑法中的取保,監外,緩刑,減刑應該全程行為和證據,交由上一級執法部門嚴格嚴厲的審核,審核單位不應該同單位。

三,對於刑法中的取保,監外,緩刑,減刑可能會是腐敗的土壤,防止以“錢”開道,暗箱操作為各種改判應該加強嚴格嚴厲的監督審核機制。

四,加強法官量刑的公正性,對於各種惡性案件都應該公開透明的審判,增加監督機制。避免各種徇私枉法的黑幕。


塵緣972


三鹿奶粉董事長減刑有無期到16年,這個問題說明了怎樣的社會現象。從問題的根源說三鹿奶粉事件已經給人帶來了危害,當時的判決也是複合民意的。可是一次一次減刑這就說明了我國法律還是沒有健全,對董事長來說可能是因為表現好減刑。可對事件的當事人這樣就有難以讓人接受的道理,因為給人造成的危害已經超出了讓人想想的概念。當事人應該在事件發生及現在有個交代,也應該換位思考這個問題也就可以理解了。這個問題說明了我國法律方面還需要加強,應對事件的情況進行對刑事責任的進行劃分。也應該有更好的突出出來當對大眾造成傷害時法律的威嚴性。這就造就了事情的融化性。所以以後對事件應該嚴懲。


手機用戶zhang866683


根據刑法第78條〈減刑〉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田文華的減刑符合法律規定。這個不是社會現象,而是法律的適用。減刑的規定由法院作出,對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律途徑進行處理。


上海默石


很多人說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

前有三鹿,後有假疫苗,而公司掌權者還都是以女性的身份,從基層做起最終成為上市公司的董事長。而最後也同樣因為重大的安全事件而跌落谷底。

但我們卻不希望是這樣的相似:

我們希望壞人都能得到懲罰,就像這位網友說的:

那,田文華到底是怎樣獲得減刑的呢?

1、第一次:2011年從無期改判十九年

2、第二次:2014年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3、第三次: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不知道說什麼,大家來找茬吧~

最後,關於三鹿奶粉事件,我在這裡再提一個從網上瀏覽到的數據:據原衛生部的數據顯示,當時全國共有29.6萬嬰兒被查出患有腎結石,11名死亡的嬰兒中不排除有6名與食用問題奶粉有關。

田文華曾當庭落淚,並說:“我覺得撕心裂肺痛不欲生,我沒想到,更不願看到三鹿事件發生,我願意接受法律的一切懲罰”。

但如果這個數據不假,那麼11個鮮活的生命就此逝去,我不知道罪魁禍首到底要付出怎樣的代價才能平息?

(在這裡插一句,有網友說,她是受害者,大家怎麼看?)

當然,如果最後她真的刑滿出獄,我們也只能希望她能真的守住好不容易拉回來的底線,為自己曾經犯過的錯贖罪。


保險助手服務


文明進步

就像許多國家廢除死刑一樣,減刑就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象徵,這是可喜可賀的事情,必須贊一個!

當然了,田文華和她的三鹿奶粉的確曾經給許許多多人造成過傷害,罪大惡極也罪有應得,嚴懲不貸。

但是,自從入獄以來,田文華認識到了錯誤,服刑態度很好,所以她得到了三次減刑,符合有關規定。

就在長春長生疫苗事件調查中,發出這個消息,是對一些極~端~憤怒者的一個提示。

凡事都要以法律為準繩和界限,不要過度解讀,不要跟風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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