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疫苗造假,公司的25名業務員會怎麼處理?

白楊4768


作為疫苗行業的巨頭與佼佼者,長生生物每年四倍於研發經費的推廣費很顯然是不正常的,這也不是一家健康運行的企業應有的正常質態。

儘管長生生物的毛利率超過了國酒茅臺,但是這筆4.4億元的推廣費顯然不是一筆小數目,更何況費用的使用者只有區區的25人。如果我們把這筆費用進行均分,那麼每名長生的銷售人員實際可以支配的資金居然達到了驚人的1760萬元。

而高額的推廣費相對應的是長生研發人員的人均經費只有區區的78萬元,推廣與研發二者之間的差距高達20餘倍。僅從這一點我們便不難發現,長生的主要精力根本不在研發而在推廣。或許在高俊芳的眼裡只要做好“推廣”,即便是造假的劣質疫苗依然能夠在龐大的市場中分得一杯羹。

儘管長生生物以往的年報中並沒有公佈該公司的銷售人員是如何進行“推廣的”,但是根據目前媒體曝光的部分消息我們卻不難發現一些蛛絲馬跡。

據不完全統計,在過去十多年中長生生至少涉入了12起受(行)賄案,這些案件多為長生的銷售人員或者地方經銷商向各地負責疫苗採購的相關人員提供好處費、推廣費、回扣款,以此來獲得疫苗的優先採購或更大的採購份額。

筆者通過裁判文書網很輕鬆地便搜索到一條關於長生生物業務員行賄的案例,涉案的受賄者僅僅是某縣衛生防疫站的站長,卻在短短五年內先後收受了長生公司多達16萬4千元的疫苗回扣。由此,結合其他已被曝光的類似案例,我們可以想象長生所謂的天價推廣費是如何產生的。

作為受賄者固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而長生生物的業務員通過行賄的方式來進行“推廣”同樣也觸犯了法律的規定。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就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於長生生物的25名銷售人員而言行賄“推廣”的事實恐怕早已是板上釘釘的,除此之外,如果警方在之後的調查取證過程中發現了他們擁有股東身份,並且共同參與了長生生產、銷售問題疫苗的事宜,那麼他們的行為同樣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的共犯,也需要為此被法律追責。



通城丹妹


朋友,在我看來,長生生物假疫苗得以橫行和猖獗於世,並將其注射到這麼多受害者身上,25名業務員充當了不光彩的幫兇。由此,對他們也應嚴懲不貸。



主要查一查他們在推銷假疫苗的攻關中到底給哪些部門和哪些相關人員給予了賄賂,應進行深挖細查,決不放過任何疑點;同時看看他們自己是否從中貪汙和揮霍業務費用,將他們推銷假疫苗工作過程中吃喝玩樂的財務進行認真審計,找出其中的蛛絲馬跡。還要查一查他們是否利用色相賄賂相關人員為假疫苗充當保護傘,如果有的話不將這種不光彩的伎倆公諸於眾。



如果查證上述問題屬實,應該將他們從該公司除名交送司法機構查處,最後追究刑事應判處重刑,並將他們的非法所得全部沒收。這樣才能平民憤息民怨。



但給他們治罪的話,還是應與長生生物董事長高俊芳及其高管有所區別,畢竟他們是推銷假疫苗的被動執行者而不是決策者;而且給哪個機構、哪些權威要害部門的人行賄多少、給相關疾控中心和醫院回扣比例多少,都是長生生物高管們決定的。


財經深思


高俊芳董事長的“用錢擺平一切的企業價值觀,在25名業務員落實下,用5.8億的銷售費用中的4.4億所謂的“推廣費”,短短几年時間內長生疫苗就快速佔領了國內市場,用金錢擺平了佔領全國市場路上的機構、人員,拿人手短!投桃報李!這25人的罪名就是行賄罪以及銷售所謂的“劣藥罪”。

企業的戰略嚴重錯誤,會給企業帶來滅頂之災!靠銷售為王的企業可能短時間內獲得成功!與高達5.8億的銷售費用來看,長生的研發人員125人,僅僅1.2億研發費用,非常寒酸!可見在企業內部,搞技術的不受重視!長生應該靠研發高質量的產品佔領市場,而不是靠畸形的高推廣費去搶奪市場!這完全是高俊芳導致的!




星空22645


長生良知拋,生產假疫苗,時間跨度遠,數量真是高。幸虧工人告,終於筐了瓢。

劣藥為何俏,業務員推銷,長生有一套:開路用錢鈔。只要銀子到,神鬼都起飆,人人都歡喜,個個都效勞。最終雙得利,百姓當了寶。假藥孩子注,放心把錢掏。


長生業務員,都應押入牢,行賄和售假,罪名有兩條,雖不是主犯,決不可輕饒。一定要重判,殺雞震猴妖。藥界此現象,普遍不得了,若不狠操刀,還會繼續糟。


平淡人生一帆順


先看看長春長生公司2017年的部分年報內容:2017年長生生物的銷售費用合計為5、8億元。其中4、4億為銷售推廣費。有意思的是銷售人員只有25人,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研發部門卻有153人,總費用只用了1、2億元。


4、4億元讓25人花了,長生公司對於這筆佔總銷售費用75、9%的費用解釋是推廣服務團隊將產品銷售給疾控中心,部分出口。

一家上市高新生物製藥公司,不把研發產品放在首位,而讓25個銷售精英去銷售假疫苗,這是什麼意思,小孩子過家家嗎?

可悲的是現實此劇本更狗血,參考一下電視劇《溫柔的謊言》,裡面的醫藥代表為了業績,可以用盡一切方法,包括金錢和美色。


相信這25名銷售精英也是懂法的,也知道融犯法律後會沒收非法所得,還會因行賄罪判刑。那麼當初是誰給了他們這麼大的舞臺?是誰讓他們知法犯法?

我們也是知道的,長春長生公司給了他們舞臺一年花4、4億,高俊芳給了他們所謂的我一年掙好幾個億,沒什麼擺不平的狂妄信心。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報應不爽,看蒼天饒過誰!


天台觀寧波


長生假疫苗事件曝光後,另有一個重大事項讓全社會無比驚訝和憤慨,這就是長生藥企那專事“銷售攻關”的25個銷售人員,這些人每年要用掉近6個億的攻關費為長生藥企搶灘佔位和攻佔市場,直白地講:就是用錢進行陏賂和收買!如果沒有這些人的‘’盡職‘’和“賣力”,假疫苗怎會一路無卡暢通直至注射進入人體?這些人的“功勞”讓社會無不“讚歎”其“功不可沒”!今長生藥企已走到毀滅之境,國家是不會漏掉和‘’忘了‘’這些人的!


正義的評人


我看了幾個回答,基本上是說這25人,充當了長春長生疫苗造假的幫兇,應該給與懲罰。而在我看來他們不僅僅是幫兇,而是整個造假事件的直接參與者。

整個長春長生公司有25名疫苗推銷人員,每人所掌握的推廣費用,平均高達1700餘萬元,其在公司的地位可見一斑,應該是公司的核心。如果說他們未必直接參與了疫苗的造假,應該有這個可能,但如果說他們一點都不知道,公司的疫苗存在造假或偽劣產品,這一定是在說謊。一旦這些被證實,那這25人同樣涉嫌銷售偽劣藥品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整個公司的幕後利益鏈條中,此25人是重要的利益輸送的角色。每人每年1700餘萬元的推廣費用,這裡有多少是存在的不正當競爭,或者是商業賄賂。記得前些年,就有關於長春長生公司賄賂防疫人員的報道。隨著案件的深入,這些問題不久就會大白於天下,行賄人員也難逃其究。

疫苗造假人神共憤,眾怒難犯,已經引起了社會震動。這些草菅人命的無良商家,必將被嚴懲,相信法律的公正,我們拭目以待。


無奈且向上


該公司的25名業務員,目前估計已經停止工作了,如果他們有違法犯罪的話,也一定會被嚴加懲處的!

長生生物公司疫苗造假案已經逮捕了高俊芳等十幾名涉嫌犯罪人員,而且公安機關正在深入追查相關案情。

公安機關逮捕高俊芳是以其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逮捕的,因此,這25名業務員也有涉嫌銷售劣藥罪的嫌疑。只是,不知道這些業務員是否知道公司的藥品是不合格疫苗產品。如果他們知道公司產品是不合格疫苗的話,還繼續做大量工作去促成銷售,那麼有可能因為銷售劣藥罪而被捕和判刑的。如下圖所示,山東省疾控中心有長生生物的25萬多隻疫苗是不合格疫苗。

還有就是這麼大量的銷售費用,2017年總共有5.8億元的銷售費用,25名業務員每名業務員平均沒人有2000多萬銷售費用可以用。這些費用是否是合理花費,是否存在可疑的地方,是否存在商業賄賂犯罪,這也要等公安機關繼續審理此案做出結論。這麼多的銷售費用,有著非常大的可能存在行賄行為的嫌疑。那麼如果真的存在行賄的行為,而銷售員直接行賄相關機構和人員,那麼有可能判處行賄罪的。

因此,這25名銷售員的前景可能非常慘淡,可能涉嫌銷售劣藥罪,也可能涉嫌行賄罪,等等,如果這要是涉嫌這兩項犯罪的話,這些銷售員一定會被法律嚴懲的。


睿思天下









國龍曉梅


長生生物2017年的年報中,其銷售費用達到5.83億元,而推廣服務費就超過4.42億元,會務費略有7800多萬。較2016年畸高的銷售費用增長,

其解釋是:營銷模式受疫苗流通條例影響,推廣費、市場服務費、會議費和運輸費增加所致。

’子公司長春長生通過推廣服務團隊將產品銷售給疾控中心,部分出口。’

似乎25名業務銷售人員,平均有2300多萬元銷售費用,其實不然;

受2016年疫苗調控政策影響,推廣團隊由之前的層層經銷商轉變而來,

他們才是在協助長生生物拿下各地訂單的關鍵,

他們才是長生董事長高俊芳口中完善銷售體系,引以為亳攻城掠地的利器。

那4.42億就是推廣團隊在各地的收入及開銷。

在現行的法律條文及《紀要》司法解釋,依一般法理而言,在以單位為主體的製售劣藥犯罪中,具有主觀策劃,治定方案,協同執行的管理層:法人,高管,部門管理等人員適用受到法律罰處。

而屬於被動從屬,服從命令或接受指令工作安排的一般人員,不應受到同一罪名的法律制裁。

之前檢察院批捕18人的公告也如此。

如若後續案件的偵辦審理中,25名銷售人員有涉嫌犯罪的〈如行賄,包括但不限於〉,

以具體的行為及金額,相應的也會受到法律處罰!

筆者痛恨製假售假疫苗團隊的無恥與黑心,憤怒、深斥、譴責。

未來希望的是立法層面對食藥行業中,製假售假要加大懲罰力度及範圍,

對有薄弱之處要增加更為苛嚴的管理制度,建立長效機制,才能有效的杜絕後患。

更深層次是對疾控中心、接種單位等部門的疑問?

你們在採購招投標流程中盡職盡責否?

是如何放任假劣疫苗流入兒童身的?

那4.42億的推廣費用,跟你們有沒有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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