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鎖超市員工,入職17年,不願被調整崗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獲得補償

一連鎖超市員工,入職17年,不願被調整崗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獲得補償

我是一連鎖超市員工,入職有17年之久,期間一直從事庫房管理工作,屬門店二線,已簽定無固定期合同。由於一些原因,該門店閉店,公司便把我們分配到其他門店當營業員,但本人性格不適合做一線銷售,我能為此解除勞動合同獲得補償嗎?補償標準是多少?另外,入職前3年公司沒給我上保險,能讓補齊嗎?

A:

首先,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可調整工作崗位,公司在未與你協商的前提下就擅自對你進行調崗的,你可以明確表示拒絕,如果你因此“被迫辭職”,還需要蒐集相關證據才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另外,公司未繳納你入職前三年的社保已經超過了時效,無法再補繳,你可以尋求其他救濟方式。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而根據你的描述,公司未與你協商就擅自進行調崗,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原則上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是無法取得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出現“被迫辭職”情形,勞動者仍可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剋扣工資等,如果出現了這些情形迫使你主動辭職,那麼你仍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你的月工資標準乘以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你在入職17年之後再去主張入職前3年未繳納社保的行為已經超過了時效,無法進行補繳,但如果因為公司前期不繳社保而使你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給你造成損失的,你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公司主張賠償。


轉自: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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