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鎮醫院搬遷,持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怎麼補償?

在農村有一塊宅基地,90年代鎮醫院搬遷,又從開發商處購買一房屋,該房屋位於原鎮醫院土地上。購買房屋後,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2017年原鎮醫院所在地拆遷,拆遷方只按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標準予以補償。拆遷方這樣做合理嗎?

90年代鎮醫院搬遷,持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怎麼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3條規定:“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90年代鎮醫院搬遷,持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怎麼補償?

由上述條文可知,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屋,在拆遷時,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標準進行補償。相關部門既然頒發了國有土地證,就是承認土地的性質是國有的,拆遷方應當嚴格按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如果拆遷方執意按照集體土地標準進行補償,顯然是不合理的。被拆遷方應當儘快委託專業的拆遷律師,由律師幫助維權,爭取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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