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自願發生性行為致傷殘,女方要求賠償,法院:不侵權,補償


戀愛自願發生性行為致傷殘,女方要求賠償,法院:不侵權,補償

一、基本案情

徐林23歲,是某高校大三在讀學生,王雲26歲,是醫藥公司職員。2016年3月,徐林在某交友網站認識了王雲,兩人迅速發展為戀人關係。戀愛期間,大部分花費都是王雲支付,徐林還向王雲要過2000元,兩人在戀愛期間多次發生性關係。9月,王雲感覺身體不適,被家人送往醫院就診。經醫院檢查為宮外孕,醫院遂為王雲做了左側輸卵管切除手術。後經鑑定,王雲的傷殘等級為十級。王雲及家人要求徐林娶王雲,徐林不答應並提出分手。王雲傷心欲絕,遂在10月以徐林的行為侵犯了王雲的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徐林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殘疾賠償金,合計8萬元以及返還現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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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審理

庭審時,徐林辯稱雙方在談戀愛期間自願發生性行為,不構成侵權。法院應駁回王雲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雙方發生的非婚性行為是非法的,違反了婚姻法律規範和倫理道德,而法律只保護合法的行為,王雲要求徐林賠償各項損失,無合法依據;(2)雙方發生性行為,與王雲宮外孕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徐林主觀上並無過錯;(3)王雲比徐林大三歲,雙方每次發生性關係,都是王雲主動約請徐林,王雲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其損害結果應當由王雲自行承擔。

法院查明,2016年3月至同年9月,原告王雲與被告徐林建立了戀愛關係。期間,王雲與徐林多次發生性關係。2016年9月5日,王雲身感不適,經醫院初步診斷為宮外孕,進行了左側輸卵管切除手術。經鑑定,王雲的傷殘等級為十級。王雲各項損失為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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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認為,構成侵權須具備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損害事實,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四個要件。本案中,王雲與徐林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在戀愛期間自願發生性行為,雖然在社會上不予提倡,但是又並非我國法律所明確禁止,王雲以徐林的行為構成侵權為由,要求徐林為此承擔侵權責任,依法不予支持。

然而,徐林的行為雖然沒有構成侵權,但是雙方發生性行為之後,畢竟導致王雲左側輸卵管妊娠,從而造成王雲左側輸卵管切除和10級傷殘的後果。從公平的原則出發,徐林應當對於王雲的傷殘後果給予適當的補償。考慮到徐林還是在讀大學生,無經濟能力,遂判決徐林承擔2.4萬元賠償費用。

對於原告主張被告返還索要的現金2000元,因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而原告又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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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總結

現在社會中,民風開放,戀愛期間,男女發生性行為現象比較普遍,但是因為性行為(這裡指正常性行為,不包含SM等暴力性行為),導致對方傷殘,是否構成侵權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不符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構成一般侵權行為應當符合以下四個要件: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二是行為具有違法性;三是要有損害後果;四是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是,雖然不構成侵權,畢竟給對方造成了傷害,從公平原則出發,法院一般要求給予對方一定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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