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不由拆遷方說了算!早點了解清楚不吃虧

住戶違建標準:

(1)規劃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或建築物的公共綠地的佔用;

(2)未有按照核准的設計圖則興建的建築物;

(3)擅自改建和建造建築物;

(4)農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建立自己的宅基地使用建築物的非法轉讓;土地用於非農業合作的建築非法轉讓香港特區居民的股份,城市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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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違反城市規劃或者超過市政府規定的標準,為農村經濟組織建設非農用地或者村民自用住宅用地的;

(6)擅自改變工業建築、居住建築和其他建築的功能的;

(7)臨時建築物逾期拆除;

(8)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建築物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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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組織負責非法建築?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37條和第38條的規定,為建設單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土地徵用土地管理,分配和預付費使用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位置和城鄉規劃的法定證書線項目的範圍。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責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許可證,停止建設。”

因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城鄉規劃權應當依法承擔違法建設的認定,以認定和處理違法建設不屬於人民法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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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建築者有權利嗎?

說人不能取得所有權的財產發現違章建築的建設,只享有佔有權,主要的原因:第一,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第二,給產權將導致過度保護,導致惡意違法建築的出現;第三,如果違章建築得不到保護,不利於制止紛爭,維護物業的正常秩序;第四,非法佔有事實上的法律保護,社會資源,避免浪費的建設者;第五,需要通過正當程序保護財產。

我們部分同意佔有權說的觀點,但是佔有是一種事實,而非權利,故建造人或其他佔有人享有的並非是所謂的“佔有權”,而只是基於實際管理和控制形成的佔有事實狀態。違法行為不應取得權利。

因此,違章建築建造誰不享有產權,它的所有權和確認正確的內容要求的法律上的承認,也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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