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產權不合法,使用權合法並受保護

違建:產權不合法,使用權合法並受保護

文旨:違法建築:所有權不合法,但使用價值不可迴避,其佔有、使用、收益權受法律保護。

▌原創:張茂榮 信榮(全國)房地產律師團隊首席律師

▌主攻:房地產、小產權房糾紛,涉房家事,城市更新等

“違法建築”,顧名思義就是沒有準生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準生證建設的不合法建築,根據《城鄉規劃法》、《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規定,存在被強制拆除、沒收的法律風險。

眾所周知,違法建築因身份不合法,非經處理並確認,沒有辦法取得產權證,其所有權不受法律保護,但可以出租使用,使用價值客觀存在,其佔有、使用、收益權是否受法律保護呢?答案是肯定的,以案釋之。

真實案例:女兒起訴父親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案號:(2019)粵03民終13003號】

涉案房屋為家庭自建房,沒有辦理產權登記,2010年5月1日以父親的名義申報歷史遺留違法建築。

2014年3月20日,父母協議離婚,同日父親在《補充協議》上單方簽字,聲明涉案房屋歸女兒所有(變更了《離婚協議》內容,未在民政局備案),現涉案房屋除由妻子和兒子居住外,其他樓層由父親出租。

2017年,女兒以《補充協議》約定,父母離婚已將涉案房屋贈與自己為由,以父親為被告、母親為第三人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辦理過戶手續,並由父親返還自2014年3月21日起的租金收益。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補充協議》的簽名人是父親一人,且沒有到婚姻登記中心備案,不能作為父親和妻子對婚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分割的合法依據,其中約定的事項均未履行,涉案房產現在也並未發生使用權、收益權的轉移,現父親否定有贈予的表示,女兒以涉案房產是父親贈予而主張確權沒有法律依據。

一審判決:駁回女兒的全部訴訟請求。

違建:產權不合法,使用權合法並受保護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文):

1、《補充協議》的效力問題。《補充協議》上確有父親的簽名,且妻子對該《補充協議》予以確認,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父親與母親應嚴格按照該《補充協議》的約定處理其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依據該協議中的約定,涉案房屋產權歸屬女兒所有。但各方確認該涉案房屋系違法建築,因此,在政府有關部門對涉案房產的所有權進行確認之前,女兒對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其要求過戶的請求予以駁回,但可依據協議約定享有該涉案房屋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

2、租金返還方面。女兒確認涉案房屋租金為5000元/月,父親確認涉案房屋每月共5000—5500元不等,該租金由父親進行管理。因此,父親應按照每月5000元租金的標準返還自2014年3月21日起的租金。

2019年10月24日二審判決:

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二、確認女兒對父母於2014年3月2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涉案房產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

三、父親應按照每月5000元租金的標準返還涉案房屋的租金(租金計算從2014年3月21日起始,至父親將房產租金交由女兒收取止);

四、駁回女兒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二審受理費共9750元,女兒承擔880元,父親承擔8870元,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逕付女兒,逾期女兒可申請強制執行。

違建:產權不合法,使用權合法並受保護

信榮說: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適用於新增違建,利好買家。

1、本案為違法建築所有權與佔有、使用、收益權相分離的典型案例,深圳中院沒有因涉案房屋屬於違法建築不予受理,而是在確認產權不合法的同時,認可違法建築的使用價值,並就佔有、使用、收益權予以判決,非常接地氣,值得點贊!

2、涉案房屋雖屬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但深圳中院判決說理部分系針對於所有違法建築,即按此判決,即便是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新增違建,其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也受到保護;

3、推而廣之,類似“小產權房”買賣,買賣行為雖不合法,但買受人佔有、使用、收益權同樣受到保護,遇他人侵佔時,同樣有權要求返還;

4、與“所有權”四權相比,“佔有、使用、收益權”三權僅差一權——“處分權”,但處分權隻影響轉讓不影響使用,有了三權判決後,將來違法建築舊改,當事人自然而然成為搬遷補償權利人,享受回遷物業完整“所有權”,即“三權”與“四權”差異並不是很大;

5、術業有專攻,歷史違建、新增違建、綠本房、回遷房、法拍房、保障房、軍產房、集資房、福利房等形形色色“小產權房”:規定散亂,政策性強,買賣、租賃、侵權、執行等糾紛、疑難雜症,司法裁判不統一,非一般法律人所能瞭解,卻是信榮團隊特色專項法律服務,歡迎委託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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