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人玫瑰,手有餘香,但是無私的贈與也有可能帶來法律上的糾紛


“贈人玫瑰,手有餘香”

贈與歷來被視為人類無私美德的體現

但是無私的贈與

也有可能帶來法律上的糾紛


自2016年以來

北京順義法院累計受理

贈與合同糾紛案件150餘件

且逐年增多


“東西是我的,為什麼不能想給誰就給誰?”

“送出去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

“送給別人的東西有瑕疵,該不該賠?”


贈人玫瑰,手有餘香,但是無私的贈與也有可能帶來法律上的糾紛


4月24日上午9:30

順義法院通過新浪官方微博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線上召開

涉贈與類糾紛新聞通報會

認清贈與四大誤區

避免陷入法律糾紛

贈人玫瑰,手有餘香,但是無私的贈與也有可能帶來法律上的糾紛


通報會幹貨滿滿,快來看看法官都講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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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中的常見誤區

1

“我的東西我做主,我想給誰就給誰”

贈與處分的是我自己的財產,和別人無關,為什麼不能想給誰就給誰?

2016年以來,順義法院受理的150餘件贈與合同糾紛案件中,有32件與贈與農村房屋有關,其中20件被法院確認無效,佔比達到了62%。


通過進一步分析發現,贈與合同被判無效的主要原因在於受贈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沒有相應的資格。


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有的物品享有處分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權人可以任性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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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關,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


如果受贈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無法取得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權。


除了受贈人要有特定資質外,贈與行為也不能違背法律規定或者公序良俗,不能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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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把財產贈與“第三者”,為了躲避債務、逃避執行,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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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白給你的東西,有瑕疵為什麼要我賠”

贈與本身就是無償的,即使物品有瑕疵,也不應該讓贈與人承擔責任

原則上是這樣的,但是也有兩種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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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需在受贈人所負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如消費者參加商場促銷活動所得的贈品有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於該種贈與並非是無償的,而是商品買賣中附條件的贈與,商家從商品買賣中獲取利潤,即使商家貼出“贈送商品概不退貨”、“贈送商品拒不三包”等字樣,商家也需要承擔與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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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並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王某明知自己家的電飯煲出現了故障,可能存在漏電風險,還將該電飯煲贈送給了朋友趙某,同時隱瞞了電飯煲的質量問題並告訴趙某該電飯煲能夠正常使用。趙某拿回家使用後不慎觸電受傷,王某應對趙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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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說好要給我的東西,怎麼可以出爾反爾”

承諾贈與後還能反悔嗎?


贈與是一種無償的法律行為,受贈人無需支付對價,法律也給贈與人規定了一種特權——任意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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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但這種撤銷權也有兩種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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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益捐贈合同不能任意撤銷。


如在抗疫過程中,某企業承諾向疫區捐贈價值5000萬元的防護用品,這種贈與就不允許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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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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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示的是,上述兩種情形的贈與人雖不享有任意撤銷權,但是“法律不強人所難”,在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

仍然可以免除贈與人的贈與義務。


4

“已經給我的東西,怎麼又要回去”

送出去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

一般來說,贈與財產轉移所有權以後,贈與人就不能再把贈與財產要回來了,但在以下情形中贈與人仍然可以索回贈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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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是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是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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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比較常見的情形是附義務贈與合同,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合同的情形。


例如在公益捐贈中,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捐贈協議中

明確了捐贈款項的使用範圍,受贈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在未徵得捐贈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改變捐贈物資用途,否則捐贈人可以撤銷贈與,要求受贈人返還捐贈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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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北京順義法院後沙峪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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