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購房就是共同財產嗎?不一定的

隨著房價的不斷攀升,買房已經不是一個人或者一個家庭的事情了,變成了夫妻自己小家庭再加上雙方父母家庭的事情了,需要的不僅僅是一個小家庭出力,而是一個大家庭共同出力。但是,房產證只有一個,房子該落在誰的名下,婚前父母購買的房屋落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屬於婚前財產嗎?婚後父母購買的房屋落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屬於共同財產嗎?離婚可以要求分割嗎?隨著這些複雜情況的出現,購房糾紛也日益頻現。事先了解一下相關規定對於日後避免糾紛會起到一定的防範作用,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財產,也避免離婚時傷及自己和雙方老人的感情及財產。下面就由筆者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幫助大家做一下梳理。

婚後購房就是共同財產嗎?不一定的

第一種情況,婚前夫妻一方用自己的財產支付全部房款並登記在自己的名下,這種情況非常簡單,如果沒有明確的書面贈予協議或者婚前、婚後的房產證添加另一方姓名的情況出現,那麼這屬於婚前財產,離婚時是不予分割的。


第二種情況,婚前夫妻一方用自己的財產支付全部房款並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這種情況大家覺得不會出現,但是隨著各地購房政策的嚴格化,購房資格問題也是購房的一個重點問題。故一方出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情況也是有的。該種情況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廣東高院2012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關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房屋,但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時的處理方式。以結婚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離婚時對該房屋一般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情況可以參照前述處理方式。


第三種情況,婚前夫妻一方用自己的財產支付部分房款並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婚後共同還貸款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四種情況,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出首付款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款的。這種情況可以參照第三種情況處理,離婚時法院一般會判定房屋歸產權人所有,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應當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五種情況,婚後夫妻一方父母出首付款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夫妻共同還貸款的。該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視為對一方子女的贈予,離婚時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首付款部分的房產增值部分應視為個人財產。


第六種情況,婚後夫妻一方父母出全款購房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該種情況如果沒有特別聲明應認定為出資一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種情況,也是現在比較普遍的情況,所謂“六個錢包”買一套房。婚後,夫妻雙方及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該種情況應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處理。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購房就是共同財產嗎?不一定的

現實生活中還有各種各樣的問題,以上幾種是比較常見的情況。在此,想給廣大讀者一個建議,在進行大額財產處置時,比如像購買房產這種事情,有條件的還是要事先諮詢律師,這樣可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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