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請律師到底有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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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中,有認為請律師沒用的人。他們的理由可概括為:(1)司法機關不會聽律師的。(2)律師不敢辯護。(3)律師專業能力不足。(4)律師不盡責。等等。之所以如此,這是基於他們自身的經歷和聽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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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律師當中,也有認為律師辯護沒有用的。這可能是因為自己的辯護意見未被採納的原因。

3,我的觀點,刑事案件應當有律師擔當辯護人。首先應當對律師辯護的作用作出定義。辯護律師的作用是發現案件中存在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並運用自己的專業能力,盡力解決這些問題,使案件事實的真相被揭露,讓法律對事實的定性更妥當,以對被告人的定罪與量刑合乎法律,不使無罪的人入罪,不使罪輕的人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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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據我的經驗,其大多數刑事案件中都存在問題,區別在於問題的大小而已。比如證據的收集程序和方法。特別是訊問筆錄和證人證言。其中複製和粘貼情況比較普遍。更為重要的是,法律問題也不在少數。比如罪與非罪的把,往往只看刑法分則的規定,卻不管刑法總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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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律師辯護的作用,需要律師通過辦案去體現。在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大環境下,律師辯護的作用,應當能夠得到較好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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