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連線看守所 刑事案件“雲庭審”

4月8日上午,隨著主審法官敲響法槌,夏河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宣佈開庭,一場特別的刑事庭審開始了。庭審現場,法官、陪審員、公訴人、辯護人、書記員戴著口罩端坐其位,被告人席位卻是空著的,通過庭審屏幕,看到在看守所裡的被告人交某。這是夏河縣人民法院首次運用雲間庭審系統與看守所聯調,開展刑事案件“雲間庭審”。

法院連線看守所  刑事案件“雲庭審”

夏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並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4日,被告人交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拒不服從防控人員、執勤人員多次勸阻,執意前往拉卜楞寺院“轉經、磕頭”,民警在將其帶離過程中,交某強力反抗,撕扯民警頭髮,踢打民警,咬傷民警手指。在辦案區審訊時,多次朝審訊人員吐口水。夏河縣人民檢察院以交某涉嫌妨害公務罪向夏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連線看守所  刑事案件“雲庭審”

鑑於目前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關鍵時期,為了有效降低因提審被告人而引發的聚集傳播風險,夏河縣人民法院積極與看守所溝通聯繫,安裝調試在線庭審設備,形成聯防聯控合力,並在徵得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同意後,在主審法官劉壹斌的主持下,首次實現了刑事案件“雲間庭審”。整個庭審過程,井然有序,通過視頻核實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權利義務,開展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發表公訴意見、被告人最後陳述,程序規範,視頻畫面和音質清晰流暢。

經庭審查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交某在防疫期間,不聽勸阻,我行我素,暴力襲警,妨害公安民警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當庭對交某做出了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判決,宣判後被告表示服判。

法院連線看守所  刑事案件“雲庭審”

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夏河縣人民法院積極落實上級聯防聯控的要求,深度應用智能審判系統,將傳統案件審理方式轉化為線上審理,全程留痕記錄,更高效、高質的發揮出人民法院的各項審判職能,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司法辦案工作,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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