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上法院”的解決路徑

生活中有許多這樣的場合:你打算用憤恨去實現的目標,完全可能由寬恕去實現。——西德尼·史密斯

刑事案件面臨的嚴重後果就是判刑進監獄,而往往對於那些不小心或者因衝動觸犯了刑律的人來說,都想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選擇“私了”的方式解決而不上法院是最盼望的結果,但刑事案件往往都是由公安機關查處,公權力面前,我們能私了而不上法院嗎?聽飛哥細細道來:

刑事案件從大的方面區分,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自訴案件,一種為公訴案件。自訴案件就是由當事人自行取證,自行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公訴案件是指由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進行偵查而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飛哥以為無論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都有不上法院的可能。

刑事案件“不上法院”的解決路徑


自訴案件如何操作才能不上法院

先讓我們看看自訴案件的類型,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員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侵佔罪,都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告訴才處理案件的基本原則就是不告不理,如果被害人不提出控告,公安機關不受案,人民法院不立案,對應法律規定,所犯罪行是告訴才處理的罪行,那麼與被害人之間達成諒解後,被害人不提出控告,那麼就可以避免被追訴,免遭庭審之禍。

自訴案件的另外兩種情況,法院允許自行和解,撤訴,但因不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公安機關發覺,即使雙方和解,也可能被追訴,理想的解決方式是雙方和解後,不被公安機關發現,如果案件超過追訴時效後,將免除刑事責任。

公訴案件如何操作才能不上法院

刑事案件“不上法院”的解決路徑


公訴案件在起訴至法院之前,有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兩個階段,案件不上法院,就要消化於上述兩個階段,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公訴案件不能消化於偵查階段,只能消化於審查起訴階段,在檢察機關消化案件的方式是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可以做不起訴處理。而在檢察機關能夠做出不起訴處理的案件,往往是矛盾已經息化,所犯罪行較輕的案件,現實案件千差萬別,但如果能夠走入刑事和解程序,就會事半工倍。

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走入到刑事和解程序後,檢察機關啟動不起訴程序,刑事訴訟流程就此結束。

未成年人案件不上法院的特殊處理方式

在一般情況下,只有上述兩種條件下,才能對案件進行消化處理,但刑事訴訟法中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又額外突破常規,在自訴案件、輕罪公訴案件外,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的重罪案件,也打開了一扇新的窗口,那就是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請複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法條中規定只要是人身類、財產類及社會管理秩序類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就可以由檢察院做附條件不起訴處理,而此處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也就是即使重罪,如果經過量刑後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作附條件不起訴處理。

結束語:只要案件不走入到法院,也就是審判環節,觸犯刑律的人,就不是戴罪之身,對於自己的將來,不會產生過多麻煩,同時對於子女未來的升學、就業也不會產生不利影響,所以刑事案件依法“私了”而不走入到審判環節,也許是我們更好的解決方式。在司法中追求“和諧”,就是在公平正義的統攝下“定分止爭”。

刑事案件“不上法院”的解決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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