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上法院”的解决路径

生活中有许多这样的场合:你打算用愤恨去实现的目标,完全可能由宽恕去实现。——西德尼·史密斯

刑事案件面临的严重后果就是判刑进监狱,而往往对于那些不小心或者因冲动触犯了刑律的人来说,都想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而不上法院是最盼望的结果,但刑事案件往往都是由公安机关查处,公权力面前,我们能私了而不上法院吗?听飞哥细细道来:

刑事案件从大的方面区分,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诉案件,一种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就是由当事人自行取证,自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进行侦查而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飞哥以为无论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都有不上法院的可能。

刑事案件“不上法院”的解决路径


自诉案件如何操作才能不上法院

先让我们看看自诉案件的类型,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就是不告不理,如果被害人不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受案,人民法院不立案,对应法律规定,所犯罪行是告诉才处理的罪行,那么与被害人之间达成谅解后,被害人不提出控告,那么就可以避免被追诉,免遭庭审之祸。

自诉案件的另外两种情况,法院允许自行和解,撤诉,但因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发觉,即使双方和解,也可能被追诉,理想的解决方式是双方和解后,不被公安机关发现,如果案件超过追诉时效后,将免除刑事责任。

公诉案件如何操作才能不上法院

刑事案件“不上法院”的解决路径


公诉案件在起诉至法院之前,有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两个阶段,案件不上法院,就要消化于上述两个阶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诉案件不能消化于侦查阶段,只能消化于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机关消化案件的方式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做不起诉处理。而在检察机关能够做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往往是矛盾已经息化,所犯罪行较轻的案件,现实案件千差万别,但如果能够走入刑事和解程序,就会事半工倍。

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走入到刑事和解程序后,检察机关启动不起诉程序,刑事诉讼流程就此结束。

未成年人案件不上法院的特殊处理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上述两种条件下,才能对案件进行消化处理,但刑事诉讼法中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额外突破常规,在自诉案件、轻罪公诉案件外,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重罪案件,也打开了一扇新的窗口,那就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法条中规定只要是人身类、财产类及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就可以由检察院做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而此处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也就是即使重罪,如果经过量刑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结束语:只要案件不走入到法院,也就是审判环节,触犯刑律的人,就不是戴罪之身,对于自己的将来,不会产生过多麻烦,同时对于子女未来的升学、就业也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刑事案件依法“私了”而不走入到审判环节,也许是我们更好的解决方式。在司法中追求“和谐”,就是在公平正义的统摄下“定分止争”。

刑事案件“不上法院”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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