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会历经哪几个阶段?


近几年经济飞速发展,各行各业得到迅猛的发展,但是人们的法治观念并没有随之提高,遇到法律纠纷时,人们第一想法并不是寻求律师的帮助,尤其是身陷刑事案件时,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找关系,托人送礼,这是极其错误的想法。随着依法治国总方针的提出,我国的法治事业得到大力发展,办案机关办理案件日益规范合法化,只有通过律师提供的专业帮助,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方法。下面,笔者为大家简要介绍下刑事案件历经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

刑事案件,一般会历经哪几个阶段?


一、侦查阶段

(一)刑事拘留

1、刑事拘留是指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2、刑事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刑事拘留的期限:

法律规定最长期限可以是37天,37天内要么提请检察院批捕,要么放人或者改成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如果在37天内,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延长羁押期限至法院的审判,最终由法院定罪量刑。

(二)审查批捕

1、审查批捕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批示的活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7天内决定是否批捕。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审查批捕期限:7天。

(三)侦查羁押

1、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后,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入侦查期间。

2、侦查期间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3、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4、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5、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6、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

二、审查起诉阶段

1、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0.5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0.5个月,共3个月。

6、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7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1个月+0.5个月)+1个月×2次+(1个月+0.5个月)×2次=6.5个月

三、审判阶段

(一)一审

1、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组织进行立案、开庭审理、判决等程序。

2、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3个月,计6个月。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注:法律未明文规定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的次数,实践中检察院一般也就补查1次,再不行法院可能会建议检察院撤诉,这是无罪判决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统计:(2个月+1个月+3个月)+1个月+(2个月+1个月+3个月)+10天=13个月零10天

(二)二审

1、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进行上诉、抗诉的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有刑诉法一百五十八条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计4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统计:2个月+2个月=4个月

(三)再审

1、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统计:3个月+3个月=6个月


(四)不计入审限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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