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 漯河:心情不爽?刑事案件!?

漯河:心情不爽?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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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心情不爽?刑事案件!?

2019年11月19日16时许分,赵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嵩山路与长江路口处转弯时,与一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报警后,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赵某某身上酒气扑鼻,神情恍惚,随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273mg/100ml,属于“醉驾”,随后被带回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漯河:心情不爽?刑事案件!?

经调查,赵某某,男,现年65岁左右,召陵区人,当天中午在自家饮白酒若干,随后因家中琐事心情不爽,便驾车外出,称要回老家。其家人问询时他已驾车离开,直至被查获,才知道他酒后开车出事故了。

12月3日,因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干河陈交管巡防大队已立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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