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连线看守所 刑事案件“云庭审”

4月8日上午,随着主审法官敲响法槌,夏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布开庭,一场特别的刑事庭审开始了。庭审现场,法官、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书记员戴着口罩端坐其位,被告人席位却是空着的,通过庭审屏幕,看到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交某。这是夏河县人民法院首次运用云间庭审系统与看守所联调,开展刑事案件“云间庭审”。

法院连线看守所  刑事案件“云庭审”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4日,被告人交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服从防控人员、执勤人员多次劝阻,执意前往拉卜楞寺院“转经、磕头”,民警在将其带离过程中,交某强力反抗,撕扯民警头发,踢打民警,咬伤民警手指。在办案区审讯时,多次朝审讯人员吐口水。夏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夏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连线看守所  刑事案件“云庭审”

鉴于目前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了有效降低因提审被告人而引发的聚集传播风险,夏河县人民法院积极与看守所沟通联系,安装调试在线庭审设备,形成联防联控合力,并在征得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同意后,在主审法官刘壹斌的主持下,首次实现了刑事案件“云间庭审”。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通过视频核实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规范,视频画面和音质清晰流畅。

经庭审查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交某在防疫期间,不听劝阻,我行我素,暴力袭警,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庭对交某做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宣判后被告表示服判。

法院连线看守所  刑事案件“云庭审”

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夏河县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上级联防联控的要求,深度应用智能审判系统,将传统案件审理方式转化为线上审理,全程留痕记录,更高效、高质的发挥出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职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司法办案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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