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涉“疫”刑事案件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涉“疫”刑事案件


案情:

江某某(男,44周岁,金寨县果子园乡人,已于2月2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于1月21日驾车到湖北省武汉市一商场购买摄影器材,返回后出现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并前往卫生院就诊,就诊过程中故意隐瞒了其有往返武汉的经历,之后并连续多次与不特定人员在多个场所聚餐、参与赌博、利用车辆载客。


检察官说法:

江某某明知自己出入过重点疫区,且出现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却故意隐瞒,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和金寨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命令,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仍然擅自与不特定的人员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金寨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依法对江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指派第一检察部负责人与公安机关对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对后续侦查提供检察意见,引导侦查取证,推进案件高效、高质量办理。

目前,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已被隔离收治,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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