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分局关于依法严惩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各项部署,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现就依法严惩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二、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故意向他人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断交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或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五、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六、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七、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九、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十、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十一、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十二、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十三、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十四、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十六、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款物,或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定罪处罚。

十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十八、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拒不执行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疫情加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十九、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二十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上述犯罪行为以及借机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治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犯罪行为,加大对违法犯罪所得的追缴和罚金、没收财产刑罚的适用力度,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希望全体公务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文明执法、恪尽职守,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协助打击违法犯罪,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2020年2月4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