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因没有非法占有故意被宣告无罪


刑事案件: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因没有非法占有故意被宣告无罪



刑事案件: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因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宣告无罪


魏某某于1995年7月至1996年7月,以圣荣公司开发可视电话机、高强性能等科技项目资金不足为由,通过张某分四次向中强公司借款共计1300万元。原判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身为圣荣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圣荣公司的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130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以惩处。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个人犯罪及罪名不当,应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赃款继续追缴。
魏某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圣荣公司与中强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是基于圣荣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流动资金不足而发生。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不仅要求被告人有欺骗、故意隐瞒行为,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纵观本案,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魏某某虚构了涉案项目导致中强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也不能证实魏某某故意隐瞒了圣荣公司的资产情况导致中强公司借款圣荣公司,亦不能证实魏某某有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更不能证实所借款项被魏某某个人占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本案认定魏某某麒仁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圣荣公司与中强公司的借款为民间借贷行为,本案是民事纠纷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人魏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赃款继续追缴。二、魏某某无罪。来源于法眼看刑辩法眼看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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