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刑事案件“私了”的法律效力


刑事案件“私了”的法律效力

刑事案件“私了”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尤其是农村由于人的文化素质以及诉讼成本,“私了”还是比较普遍的。所谓“私了”顾名思义就是不经过司法程序而私下了解。因为司法具有程序性,有一些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规避法律、追求效率选择“私了”来解决纠纷,尤其是一些健康权的案件,有时会出现“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形,对此应当怎样处理。

往往这类健康权纠纷中都会约定侵害方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大多大于实际损失),受害方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对于此类私了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此类协议是有效的,主要理由是该“私了”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有人认为此类协议是无效的,此类协议是侵害人为了躲避刑事责任而签订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对于此类“私了”协议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伤以下,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协议有效。如果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伤及轻伤以上,那么此类“私了”协议应当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就民事赔偿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协议是双方约定的,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也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干涉。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责任部分而言是无效的,刑法是公法,故意伤害侵害的法益不是单一的,其所侵害的法益不仅仅是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还侵害了国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仅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违法性。是否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也不是受害人能够控制的,也不以受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就免除刑事责任部分而言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是无效的约定。

刑事案件私了是一种欠缺法律依据、私自处理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其结果不仅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反而给社会带来严重的隐患。刑事案件私了是一种私力救济模式,从本质上说,刑事的私了是与我国的法治理念相悖的,其存在有着一定的传统、社会、经济和制度的根源。立法者应直面刑事案件私了在民间颇具市场,对其加以正确合理的引导和规范,建立起刑事案件私了与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契合点,使刑事案件私了在解决社会纷争的过程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私了”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不能够“私了”!私了也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所谓的部分有效只是民事方面有效。刑事法律规范的强行性和禁止性,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其上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任何违反刑法的行为都要受到国家的追究,无论谁都不例其外。处理此类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即是确定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时的内心效果意思。因此,签订“私了”协议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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