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疫”刑事案件

4月2日上午,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某德有期徒刑一年。

霍邱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疫”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1月29日,霍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文件,严禁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对未经预检分诊的发热病人进行治疗。作为大成村卫生室负责人的吴某德,当天便通过参加相关会议知悉该文件规定,但其仍于1月30日、2月6日擅自收治未经预检分诊的发热病人刘某根、李某朋,并安排妻子王某为两人多次输液治疗。大成村卫生室在2月14日被关闭前,还作为村里快递收发点、电费代交点,每天大量人员不断进出。吴某德隐瞒收治发热病人事实,于1月22日至2月15日期间向周集镇中心卫生院上报的收治发热病人数均为零。后刘某根、李某朋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王某因为二人输液被感染新冠肺炎,此外还造成457名接触者被隔离,六安市疾控中心及合肥市检测机构对被隔离人员共做出680次PCR核酸检测。

霍邱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疫”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德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吴某德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