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为什么要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

《刑事诉讼法》条文明确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刑事案件发生以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主持下,犯罪嫌疑人通过真诚道歉悔罪、积极履行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书,使其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获得双重补偿,而犯罪嫌疑人则可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

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因此,律师认为能够与被害人进行和解的,且进行和解于本方有利的,则应当及时建议与对方和解。


刑事案件,律师为什么要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