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為什麼要積極促成當事人和解?

《刑事訴訟法》條文明確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在刑事案件發生以後,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工作人員主持下,犯罪嫌疑人通過真誠道歉悔罪、積極履行賠償,獲得被害人的諒解,並達成和解協議書,使其在刑事責任處置過程中能獲得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樣,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質上可獲得雙重補償,而犯罪嫌疑人則可贏得被害人諒解和改過自新、儘快迴歸社會的雙重機會。

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為利益最大化而選擇的案件解決方式。因此,律師認為能夠與被害人進行和解的,且進行和解於本方有利的,則應當及時建議與對方和解。


刑事案件,律師為什麼要積極促成當事人和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