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涉“疫”刑事案件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涉“疫”刑事案件


案情:

江某某(男,44週歲,金寨縣果子園鄉人,已於2月2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於1月21日駕車到湖北省武漢市一商場購買攝影器材,返回後出現咳嗽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狀並前往衛生院就診,就診過程中故意隱瞞了其有往返武漢的經歷,之後並連續多次與不特定人員在多個場所聚餐、參與賭博、利用車輛載客。


檢察官說法:

江某某明知自己出入過重點疫區,且出現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症狀,卻故意隱瞞,且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和金寨縣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指揮部有關命令,在沒有采取足夠防護措施情況下,仍然擅自與不特定的人員接觸,導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狀病毒存在繼續傳播的嚴重社會危險,其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金寨縣公安局於2020年2月3日依法對江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相關措施。

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後,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指派第一檢察部負責人與公安機關對接,全面瞭解案件情況,對後續偵查提供檢察意見,引導偵查取證,推進案件高效、高質量辦理。

目前,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已被隔離收治,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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