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為什麼說律師越早介入越好?

對於刑事案件,人一旦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羈押於看守所,為使犯罪嫌疑人免除牢獄之災,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家屬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積極尋求律師幫助,而是熱衷於托熟人,找關係,希望用錢可以擺平。

刑事案件,為什麼說律師越早介入越好?

大多都是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才尋找律師幫助,因為許多人都認為律師的戰場是在庭審現場,舌戰群儒,將犯罪嫌疑人從法官的手中救出。但這往往會錯過處理案件的最佳時間。

事實上,對於請律師,宜早不宜遲,律師越早介入,對當事人也就越有利。

首先,律師可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因為犯罪嫌疑人突然被抓,當事人恐慌,家人擔心害怕,這時就急需律師進行會見,可以向其瞭解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會被羈押?有沒有實施偵查機關所指控的行為?偵查機關審訊時有沒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在看守所裡面近況如何?……

刑事案件,為什麼說律師越早介入越好?

須知律師會見當事人時,是不被監聽的,當事人可以將事實全盤托出。

這樣,既能瞭解案件來龍去脈,又能很好地安撫到當事人與家屬。

其次,律師可以給予正確的知識服務與指導。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由於缺乏法律知識很容易被誘供甚至在偵查機關準備好的詢問筆錄上簽名打指模。辯護律師提前介入,就可以幫犯罪嫌疑人“普法”,告訴他們如何審核筆錄內容,如何避免被誘供或逼供等等。

1.無罪案件,律師“提前攔截”

刑事案件分為兩大類,即“無罪案件”與“有罪案件”。

對於無罪案件,律師需要儘快介入“提前攔截”。無罪案件絕大部分都是在偵查階段被“過濾”,這就使得律師在批准逮捕階段的作用尤其重要。

刑事案件,為什麼說律師越早介入越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也就意味著批准逮捕階段是錯案賠償責任從偵查機關向檢察機關“轉移”的時間節點,當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後,要想在法庭上扭轉局勢,作無罪辯護就很難了。但是,在逮捕後,檢察院決定起訴以前,如果辯護律師已經介入,憑藉其充分的法律知識和辦案經驗,他就可以看出案子的端倪之處,然後向檢察機關提出無罪的意見。由於在公安機關決定逮捕後,一旦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賠償責任機關為公安機關,但是如果檢察院決定起訴後才發現無罪的,檢察院就要承擔起這個錯案的責任,所以,一定程度上律師的無罪意見會幫助檢察院避免最後錯案的責任,這個階段辯護律師提出的無罪意見最有可能被檢察機關接受。

即使批准逮捕階段辯護律師的意見沒有被檢察機關接受,辯護律師還可以提起羈押必要性審查,並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不起訴”辯護意見。鑑於“不批准逮捕”只需要辦案檢察官作出決定即可,而“不起訴”決定需要辦案檢察官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這就使得“不起訴”成功率要比“不批准逮捕”少得多。

2.有罪案件,律師“跟蹤服務”

如果說“無罪案件”辯護律師以爭取無罪釋放為第一要務,“讓無辜者免受冤屈”;那麼“有罪案件”則辯護律師需要“跟蹤服務”,“讓有罪者罰當其罪”。即使是有罪的案件,也分為“事實有罪”與“證據有罪”。“事實有罪”只有當事人知道,辯護律師只知道“證據有罪”。“客觀事實”是什麼,辯護律師與辦案機關都不清楚,只有公訴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與法理邏輯“有效證明”被告人有罪,才屬於“證據有罪”。

刑事案件,為什麼說律師越早介入越好?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由於缺乏法律知識很容易被誘供甚至在偵查機關準備好的詢問筆錄上簽名打指模。辯護律師提前介入,就可以幫犯罪嫌疑人“普法”,告訴他們如何審核筆錄內容,如何避免被誘供或逼供。辯護律師甚至向他們解釋涉嫌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哪種情況下構成犯罪,哪種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哪種情況下構成輕罪,哪種情況下構成重罪,幫助犯罪嫌疑人清楚案件構成與發展方向。

3.疑難案件,律師“專業諮詢”

在“審前辯護”特別是“捕前辯護”中,律師更多是提供“專業諮詢服務”。辯護律師提供“專業諮詢”分為兩種,一種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專業諮詢”,另一種則是“為辦案機關提供專業諮詢”。每一次會見犯罪嫌疑人,既要了解“他做了什麼”,也要了解“他被問了什麼”,還要了解“他回答了什麼”,從而推導出偵查機關的“偵查方向”。一旦清楚了偵查機關的“偵查方向”,辯護律師也就可以提前預判偵查機關掌握了哪些證據、還缺少哪些證據、本案無罪還是輕罪。辯護律師給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這些諮詢,其實是讓犯罪嫌疑人“明白案件情況”,避免“瞎猜”陷入慌亂與恐懼中。

辯護律師給辦案機關的“專業法律諮詢”主要通過“法律意見書”來完成。從撤案法律意見書到不批捕法律意見書,從取保候審法律意見書到羈押必要性審查法律意見書,從不起訴法律意見書到撤回起訴法律意見書,辯護律師把自己當成辦案機關的法律顧問,幫助他們“有效查明事實,正確使用法律”,來避免辦案機關“先入為主”或“有罪推定”。辦案機關在“錯案追究制度”與“案件終身負責制”壓力下,也願意聽聽辯護律師的意見,所謂“兼聽則明偏信則暗”。

刑事案件,律師能做到的還有很多很多細節,故而,律師應該介入的越早越好,真正發揮其作用,為當事人提供最好的服務。

刑事案件,為什麼說律師越早介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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