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儘早找律師!

刑事案件,儘早找律師!

刑事案件,為什麼說律師介入宜早不宜遲?

對於刑事案件,人一旦被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羈押於看守所,為使犯罪嫌疑人免除牢獄之災,犯罪嫌疑人家屬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積極尋求律師幫助,而是熱衷於托熟人,找關係,希望用錢可以擺平。

當犯罪嫌疑人家屬轉而向律師投醫問藥,該案往往已經爛尾了: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家屬由於前期“請吃送禮”,銀行裡面的存款大多已經見底了,房子也已經變賣了,給不起律師費了;一方面由於律師介入過遲,延誤了案情,錯過了處理案件的最佳時機,導致案件處理結果嚴重惡化。

對於當事人及其家屬來說,破財或許還是次要,耽誤了案情,錯失案件處理時機才是其最痛心疾首,最不願意看到的。

其實,律師就像醫生一樣,委託律師就像看醫生一樣:

醫生分工很細,靠專業取勝,有婦科、兒科、骨科、內科……律師也是如此,其執業領域也會細分為刑事辯護、婚姻家屬、知識產權、建築房地產、金融證券……

去投醫問藥時,患者是呼吸有問題的,應該去內科,而不是骨科;嬰兒高燒不退,應該找兒科醫生,而不是婦科醫生;委託律師也是如此,股權轉讓糾紛應該找公司法律師,而不是知識產權律師,貪汙受賄或持槍傷人就應該找刑事辯護律師,而不是建築房地產律師……

當你的親友腦部長有腫瘤,危在旦夕,你膽敢將他的生命託付於一名骨科醫生,由他持刀為你的親友動手術嗎?同樣的道理,當你的親友被控刑事犯罪,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時該案為一起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時,你放心將該案委託給一名建築房地產律師嗎?

對於看醫生,有句俗話叫病向淺中醫,大概意思是說,一個人身體上的病越早發現越好,越早去醫院看醫生越好,這樣就有利於把病治癒於早期階段,甚至萌芽狀態,降低治療的難度,減少患者經濟負擔,以及可讓患者少受一些肉體上的折磨。試想一下:癌症晚期才去看醫生,醫生醫術再高明也是回天乏術啊!

對於請律師,尤其是刑事案件,也是宜早不宜遲,律師介入越早,對當事人越有利。

試想一下:一個刑事案件,申訴時才委託律師介入,這時候律師再技藝高超,神通廣大,恐怕也只有對當事人進行人道主義關懷的份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而且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侯,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那麼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人有什麼作用呢?《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對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職責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向偵查機關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等。

1.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律師憑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瞭解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會被羈押?有沒有實施了偵查機關所指控的行為?偵查機關審訊時有沒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在看守所裡面近況如何?……

由於律師會見當事人時,不被監聽,即律師與當事人的會見內容,除了天知、地知、律師知、當事人知,沒有任何第五者知道,當事人大可暢所欲言,不用擔心隔牆有耳。

通過會見,律師就可以瞭解事情來龍去脈,解開犯罪嫌疑人家屬心中的謎團;可以瞭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近況,使壓在犯罪嫌疑人家屬心中的那塊大石稍微下放一點。

2.被羈押後,很多犯罪嫌疑人都心有疑問:我是不是觸犯刑法了?我該怎麼辦才能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律師會見當事人時,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

如果當事人行為不構成犯罪,那麼當事人的行為性質是怎麼回事,是經濟糾紛,是僅受治安管理處罰即可的行為?法律依據在哪裡?偵查機關提審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應該怎樣向辦案人員溝通、反映問題,爭取早日釋放?

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也有可能不構成犯罪,構成與否,視乎偵查機關能否蒐集到特定證據,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這種情況下,律師可以為當事人解釋其涉嫌罪名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根據偵查機關叫當事人辨認情況,預測偵查機關是否還抓到其他同案人,蒐集到哪些證言?根據偵查機關是否叫當事人簽名確認告知書,預測偵查機關是否已經找到贓物,是否已經找到當時的作案工具?結合案情及相關法律規定,律師就可以為當事人指出,偵查機關還需提供什麼證據才能將你入罪?偵查機關可以通過什麼方式去收集該證據,收集到該證據的可能性有多高?偵查機關提審時,你應該注意什麼問題,如何回答辦案人員提出的問題……

我們曾在東莞辦理過一個當事人通過打電話方式向他人實施詐騙的案件。當事人在出租屋處被抓獲,被偵查機關當場扣押了其打電話的手機及手機卡。我們會見當事人時,瞭解到當事人對其電話詐騙的事實供認不諱,但其也明確截止被抓獲,其沒有詐騙到財物。通常情況下,沒有詐騙到財物的,由於情節輕微,不會構成詐騙罪,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即可。但對於電話詐騙,兩院出了個關於辦理詐騙罪的司法解釋,規定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那麼偵查機關有沒有收集到證據證明其撥打了五百人次以上詐騙電話呢?會見時,我們從偵查機關沒有叫當事人對其他人員進行辨認的事實,瞭解到偵查機關還沒有抓到其他同案人,還沒有收集到同案人的供述與辯解,以證明當事人撥打了超過五百人次的詐騙電話;我們從偵查機關還沒有打印出涉案手機卡的通話清單,叫當事人進行辨認的事實,瞭解到偵查機關也還沒有收集到物證,以證明當事人撥打了超過五百人次的詐騙電話;由於是電話詐騙,犯罪嫌疑人是在出租屋作案,不會直接面對被害人,不會有案外第三者在場,偵查機關根本收集不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以證明當事人撥打了超過五百人次的詐騙電話;根據以上事實,我們向當事人提出法律意見,除非偵查機關能夠收集到電信部門提供的涉案手機卡的通話清單,且通話清單裡面的通話記錄超過五百個,否則根據證據裁判原則,偵查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據此,我們要求當事人向偵查機關反映,由始至終他都沒有詐騙到他人財物,除了被扣押電話卡之外,他再沒有其他電話卡了。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我們向偵查監督科提出本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要求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檢察院採納了我們的意見,決定不予批准公安機關呈送提請批准逮捕申請,最後當事人被無罪釋放。

如果當事人行為構成犯罪,那麼是輕罪還是重罪?當事人是否具有從犯、自首、坦白、未遂、退贓、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犯罪情節較輕且當事人不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話,能否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犯罪情節較輕的,可否在偵查階段進行刑事和解,或在審查起訴階段為其爭取不起訴處理?

3.偵查機關刑訊逼供怎麼辦?

刑訊逼供作為一種採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審訊方法,在中國目前環境下,還是存在的。律師會見當事人時,可以瞭解到辦案人員是否有刑訊逼供,如有刑訊逼供,律師就會調取辦案人員刑訊副逼供的證據,為當事人代理申訴、控告,排除掉根據刑訊逼供作出的供述,使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4.對於一些有理有據的案件,通過律師介入可爭取撤銷案件或不批准逮捕或作不起訴處理。

對於一些當事人確實沒有犯罪事實的案件,律師可以深入調查取證,獲取到可以證明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的證據,提交給偵查機關或檢察院,還當事人以自由。

對於一些構成犯罪與否,爭議巨大的案件,律師可以引經據典、旁徵博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向偵查機關或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出具法律意見,動搖他們的內心確信,迫使他們不予批准逮捕當事人,或對當事人取保候審或釋放當事人。

對於一些由民間糾紛引發的犯罪,或者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或者過失犯罪,如果犯罪情節不是特別嚴重,當事人認罪的,可以動員當事人或其家屬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的方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達成和解後,律師就可以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爭取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或爭取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

對於一些當事人身患重病,或處於哺乳期,或超期羈押的案件,律師就可以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或爭取偵查機關撤銷案件,釋放當事人。

律師在偵查期間的介入,更多的是在潤物細無聲中為當事人爭取到自由,更多的是在硝煙還沒有點燃時,就不戰而屈人之兵。

超全總結!律師在刑事案件各個階段的作用

(來源 | 法務之家;作者:張金武律師)

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公訴審判階段。往細了分,刑事案件又分公訴案件、自訴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而公訴審判階段又分一審、二審。同時,律師既可以辯護人的身份出現,也可能以被害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出現。

總之,林林總總。

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及實務經驗,就律師在刑事案件各個階段的作用,儘量詳盡的和諸君解讀。

▌一、在偵查期間請律師的作用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其他人的聘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的,有權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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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師接受委託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繫,向其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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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瞭解有關案件的情況,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包括並不限於以下內容:

(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刑法規定、從輕減輕處罰的諮詢;

(3)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偵查人員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

(4)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涉嫌罪名的提問如實坦白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5)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製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6)犯罪嫌疑人享有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向他告知的權利及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自行辯解權;

(8)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9) 刑法關於自首、立功及其他有關規定;

(10) 有關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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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後,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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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理申訴和控告

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瞭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代理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

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4、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5、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書後,向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

7、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後,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擔任公訴案件一審辯護人

檢察院將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後,律師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

1、律師接受委託後,審查該案是否屬於受案法院管轄。發現法院管轄不當,有權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請求退案或移送。

2、律師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律師查閱案件材料時,如發現缺少檢察機關依法必須移送的材料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檢察機關補充移送。

3、律師有權會見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核實案情和證據材料;瞭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羈押及合法權益是否受到傷害。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

4、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5、律師依法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6、一審判決後,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四、擔任公訴案件二審辯護人

1、接受委託後,應被告人要求,辯護律師可協助或代其書寫上訴狀。

2、二審辯護律師可閱卷、會見被告人、調查取證(同一審)。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五、審判階段擔任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1、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託,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2、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向委託人提供法律諮詢和其他法律幫助。

3、代理律師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瞭解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

4、代理律師告知被害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員申請回避,並協助被害人行使此項權利。

5、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依法指導、代理委託人行使訴訟權利。

6、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與公訴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訴職能,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展開辯論。代理意見與公訴意見不一致的,從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獨立發表代理意見。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代理律師可協助或代理委託人,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六、擔任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一) 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瞭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協助其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具體職能同三、四。

▌七、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在一審、二審程序中,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可以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在一審、二審程序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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