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法院當庭宣判一起涉“疫”刑事案件

4月2日上午,霍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吳某德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案,並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吳某德有期徒刑一年。

霍邱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疫”刑事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1月29日,霍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下發文件,嚴禁村衛生室、個體診所對未經預檢分診的發熱病人進行治療。作為大成村衛生室負責人的吳某德,當天便通過參加相關會議知悉該文件規定,但其仍於1月30日、2月6日擅自收治未經預檢分診的發熱病人劉某根、李某朋,並安排妻子王某為兩人多次輸液治療。大成村衛生室在2月14日被關閉前,還作為村裡快遞收發點、電費代交點,每天大量人員不斷進出。吳某德隱瞞收治發熱病人事實,於1月22日至2月15日期間向周集鎮中心衛生院上報的收治發熱病人數均為零。後劉某根、李某朋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王某因為二人輸液被感染新冠肺炎,此外還造成457名接觸者被隔離,六安市疾控中心及合肥市檢測機構對被隔離人員共做出680次PCR核酸檢測。

霍邱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疫”刑事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德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吳某德在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夠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