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魏某某涉嫌合同詐騙因沒有非法佔有故意被宣告無罪


刑事案件:魏某某涉嫌合同詐騙因沒有非法佔有故意被宣告無罪



刑事案件:魏某某涉嫌合同詐騙因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被宣告無罪


魏某某於1995年7月至1996年7月,以聖榮公司開發可視電話機、高強性能等科技項目資金不足為由,通過張某分四次向中強公司借款共計1300萬元。原判認為,被告人魏某某身為聖榮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聖榮公司的名義,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1300萬元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以懲處。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某個人犯罪及罪名不當,應予以更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魏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二、贓款繼續追繳。
魏某某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聖榮公司與中強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是基於聖榮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流動資金不足而發生。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該罪的犯罪構成不僅要求被告人有欺騙、故意隱瞞行為,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縱觀本案,現有在案證據不能證實魏某某虛構了涉案項目導致中強公司產生錯誤認識,也不能證實魏某某故意隱瞞了聖榮公司的資產情況導致中強公司借款聖榮公司,亦不能證實魏某某有故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更不能證實所借款項被魏某某個人佔有,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因此,本案認定魏某某麒仁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魏某某及其辯護人關於聖榮公司與中強公司的借款為民間借貸行為,本案是民事糾紛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一、撤銷一審刑事判決第一、二項;即被告人魏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贓款繼續追繳。二、魏某某無罪。來源於法眼看刑辯法眼看刑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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