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檢察
偽造印章+合同詐騙,一男子被判八年、罰金二十萬!
近日,由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袁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金寨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案情介紹
袁某某找被害人租賃鋼管等配件,得知需要加蓋承建公司的印章,於是袁某某花100元找人刻了六安某承建公司項目部的印章。2015年6月18日,袁某某使用該偽造的印章,以該公司項目部的名義與被害人簽訂《財產租賃合同》,租賃其鋼管、扣件、套管等。6月19日,袁某某以某內外牆裝飾經營部名義與六安某承建公司項目部簽訂《鋼管架承包合同》,承攬室內外鋼管腳手架工程。工程結束後,袁某某將鋼管76935.9米、扣件32597只、鋼管套管1735只不予歸還,用於抵償其個人其他債務。被害人多次聯繫、討要無果。後袁某某無法償還,遂改變聯繫方式,逃匿至省外躲避,上述鋼管、扣件、鋼管套管至今未予歸還,經金寨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格為人民幣934036元。
袁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印章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二、責令被告人袁某某將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
檢察官提醒
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金錢固然誘惑,也要通過正規合法的途徑來獲取,使用詐騙手段去騙取他人的財物,遲早會被揭穿,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合同詐騙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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