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是否有效?

關於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是依照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是必須經過嚴格推敲的。那麼,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是否有效?

一、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概念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終結後就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時所製作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對於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終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結論,稱為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這是製作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的法律依據。


刑事案件: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是否有效?


二、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是否有效

一審刑事判決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依法對偵查、起訴、審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結論。人民法院製作的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對被告人來說,是關係到生殺予奪、人身自由及政治權利等切身利害的決定書;就第一審人民法院來說,它是代表國家先行審判權的具體體現。

從大的方向,可以分為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和不負刑事責任判決,這個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是屬於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具體來說: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一審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對被告人具有強制性,是執行機關執行的依據,且具有穩定性和排他性,非經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不得變更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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