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係

從項目管理的理論上說,各類企業都可以設立項目經理部,但施企業設定的項目經理部具有典型意義,是建造師需要掌視的知識。

一、項目經理部的概念和設立

項目經理部是施工企業為了完成某項建設T程施工任務而設立的組織。項目經理部是由個項目經理與技術、生產、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員組成的項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彈性的現場生產組織機構。對於大中型施工項目,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經理部;小型施工項目,可以由施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管理方式。施I企業應當明確項目經理部的職責、任務和組織形式。

二級建造師: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係

項目經理部不具備法人資格,而是施工企業根據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而組建的非常設的下屬機構。項目經理根據企業法人的授權,組織和領導本項目經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授權在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上的管理者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職務行為可以代表企業法人。由於施工企業同時會有數個、數十個甚至更多的建設I程施工項目在組織實施,導致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可能成為所有施工項目的直接負責人。因此,在每個施工項目上必須有個經企業法 人授權的項目經理。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是受企業法人的委派,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一種施工企業內部的崗位職務。

建設工程項目上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在企業制度的制約下運行;其質量、安全、技術等活動,須接受企業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推行項目經理責任制,絕不意味著可以搞“以包代管”。過分強調建設工程項目承包的自主權,過度下放管理權限,將會削弱施工企業的整體管理能力,給施工企業帶來諸多經營風險。

二級建造師: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係

三、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後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由於項目經理部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後果將由企業法人承擔。例如:項目經理部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施工任務,則應由施工企業承擔違約責任;項目經理簽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時支付,材料供應商應當以施工企業為被告提起訴訟。

[案例]

1.背景

地處A市的某設計院承擔了坐落在B市的某項“設計一採購一施工”承包任務。該設計院將工程的施工任務分包給B市的某施工單位。設計院在施工現場派駐了包括甲在內的項目管理班子,施工單位則以乙為項目經理組成了項目經理部。

二級建造師: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係

施工任務完成後,施工單位以設計院尚欠工程款為由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要依據是有甲簽字確認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設計院認為甲並不是該項目的設計院方的項目經理,不承認甲簽字的效力。經查實,甲既不是合同中約定的設計院的授權負責人,也沒有設計院的授權委託書。但合同中約定的授權負責人基本沒有去過該項目現場。事實上,該項目一直由甲實際負責,且有設計院曾經認可甲簽字付款的情形.。

2.問題

設計院是否應當承擔付款責任,為什麼?

3.分析

設計院應當承擔付款責任。因為,由於設計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讓施工單位認為甲具有簽字付款的權力,致使本案付款糾紛出現。《民法總則》 第170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目前經常存在著名義上的項目負責人經常不在現場的情況。

本案的真實背景是設計院認為甲被施工單位買通而拒絕付款,本案對施工單位的教訓是:施工單位需要讓發包或總包單位簽字時,一定要找其授權人:如果發包或總包單位變更授權人的,應當要求發包單位完成變更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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