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有關諮詢費、管理費、服務費如何認定,是否合法?

關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的中的“其他費用"認定。

實踐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可能會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服務費、諮詢費、管理費等“其他費用”,這些費用雖名目不同,但其實質上仍屬於借款人為獲得借款支付的成本,借款人獲得借款的成本應主要以利息形式體現,約定的其他費用多數情況下是雙方為了規避對利率上限的規定而設,故在此種情形下,若出借人一併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折算下來總計不能超過年利率24%,對於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中有關諮詢費、管理費、服務費如何認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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