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有关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如何认定,是否合法?

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中的“其他费用"认定。

实践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可能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虽名目不同,但其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借款人获得借款的成本应主要以利息形式体现,约定的其他费用多数情况下是双方为了规避对利率上限的规定而设,故在此种情形下,若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折算下来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中有关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如何认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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