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高速公路要徵收土地,該怎麼賠償果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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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這個問題。青苗補償費是指國家徵收、徵用土地時,農作物正處於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穫,國家應當給予的經濟補償。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物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然而,我國土地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在土地被徵收徵用時作為土地上附著物的青苗亦被國家所徵收,國家所給付的青苗補償費該直接給付給哪個主體,直接關乎到被徵收人的的切身利益。

案情介紹:

郭先生是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某村村民,在2012年郭先生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郭先生承包村內15畝耕地。2015年,在郭先生承包土地中的9畝被列入徵收範圍,區國土資源部門經勘測、調查,就被列入徵收範圍內的9畝耕地上的青苗情況與郭先生做了確認。但是,補償安置方案作出後,郭先生卻沒有拿到這筆青苗補償費。郭先生隨即向縣政府反映問題,縣政府稱,青苗補償費已經支付給了郭先生所在的村委會,郭先生應當要求村委會支付其青苗補償費。隨後郭先生我所取得聯繫,並在我所律師的幫助指導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件解析

本案的關鍵點在於,伊川縣人民政府向該村村民委員會給付郭先生所承包的9畝土地青苗補償費是否合法,同時是否能免除伊川縣人民政府向郭先生給付所徵收其所承包9畝土地的青苗補償費。

以案說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始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時,應當予以支持。而且《洛陽市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地補償費應在徵地補安置方案批准實施後在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範圍內的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產權人。

由此可知,伊川縣人民政府向臨春村村民委員會給付郭先生所承包的9畝土地青苗補償費是不合法的行為,同時不能免除伊川縣人民政府向郭先生給付徵收其所承包9畝土地的青苗補償費。

律師建議

國家制定完備的法律規範予以保護物權人的合法權益,當我們的權益收到侵犯時,一定要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的合法權益。像本案中的郭先生當其權益到侵害時,及時與律師取得聯繫,最終在律師的幫助指導下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回答:根據規定,徵用果園的或其它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八至十二倍計算,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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