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隔離期已滿,只因漏報一次體溫要重新隔離,合理嗎?


檢察日報正義網推出互聯網疫情防控法律諮詢平臺——法律答“疫”,為群眾提供公益性疫情防控法律諮詢服務,第一時間解決群眾的法律需求,同時也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


趙女士


3月5日我開始隔離,已過了14天隔離期,可是社區卻不予辦隔離證明,只因中間漏報一次體溫(要求一天報兩次,漏掉的是下午一次),讓回去重新隔離14天,說沒有得到他們通知不讓出來,提前也沒跟我們說。這是否屬於執法過當?我們該配合的都配合了,誰來保證我們的生活?


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潘一菲:


這位網友你好,根據你的陳述,我認為社區工作人員的這種行為屬於過度執法。

  

疫情防控需要全員參與,無論執法人員、志願者還是配合防控的群眾都值得被尊重。為了控制傳染源、防止疫情傳播,社區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應對嚴格,落實細緻,確有必要。但是不能為了急於求成而過度執法、粗暴執法。基於目前的流行病學調查和研究結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潛伏期為1-14天,多為3-7天,因此隔離期確定為14天,即被觀察對象自最後一次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後14天。這是隔離14天的科學依據。如果你遵守隔離規定隔離了14天,僅一個下午漏報了體溫測定,但在這14天內體溫全部沒有出現異常,社區工作人員無視實際情況就不給發隔離證明,是不合理的。如果你在隔離14天后,雖然外出,但沒有和病例、無症狀感染者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社區工作人員在沒有提前告知的情況下要求你重新隔離14天,也是不合理的且沒有科學依據的。建議你先和社區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街道辦或其他監督部門反映情況。

  

針對當前個別地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簡單粗暴等問題,公安部強調,全國公安機關和廣大公安民警要在當地黨委的同意領導下,堅決貫徹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堅持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嚴禁過度執法、粗暴執法。不久前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也指出,強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務,加強疫情期間矛盾糾紛化解,為困難群眾提供有效法律幫助。

  

因此,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科學依法防控至關重要,不能因為防控而激化各群體之間的矛盾。基層工作人員應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科學思維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中,能多一些柔性,多一些說理和人文關懷,避免過度執法、簡單執法、粗暴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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