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告訴你當事人在合同中排除疫情等不可抗力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作者 | 槐城律師 丘絲雨


基於2003年“非典”的教訓,在這次新冠疫情前大部分企業在合同設計的過程中均注意到需要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特別約定。有些當事人為了確保自身的利益,特意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疫情的情況下,合同相對方不得免除賠償責任。本次疫情中此種約定到底是否有效?


1

合同約定雨天不延長竣工日期

雷雨導致工程實際延期


2001年12月,卓盈豐公司經過招標與長城公司簽訂的《工程合同》,由長城公司總承包卓盈豐公司的土建工程。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本工程限於2002年9月30日(雨天、所有節假日不扣除)前完工”、“充分考慮技術措施,包括雨季施工措施等,長城公司不得以任何藉口提出增加工程款和延長工期的要求”。


最高院告訴你當事人在合同中排除疫情等不可抗力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2002年4月15日至12月27日,施工區域遭遇颱風、暴雨,停工38天。2003年6月29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因建設工程未在《工程合同》約定期限內竣工驗收,卓盈豐公司將長城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違約金。


2

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事由

不因雙方約定而排除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可抗力具有三個構成要件

(1)獨立存在於人的行為之外,既非當事人的行為所派生,亦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左右;


(2)它的發生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事實上的因果聯繫


(3)當事人按其現有的能力和應有的謹慎與勤勉不能對這種客觀情況及其後果加以控制和克服。颱風和暴雨都是獨立於施工方之外的客觀自然事件,會造成施工的中斷,施工方對於颱風和暴雨的發生以及施工中斷的發生都是不能夠避免和克服的,因此颱風和暴雨應當屬於施工中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它不因當事人的例外約定而免除。所以,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工期不會因雨天而延長,暴雨和颱風造成的工程中斷時間也應該計算在工程的延期之內。


3

槐城律師建議


針對合同中排除不可抗力適用的條款,槐城律師根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確定的裁判規則,結合實務經驗,提供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最高院告訴你當事人在合同中排除疫情等不可抗力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1.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事由,不因雙方協商一致而排除本條款的適用。因此,合同中約定排除不可抗力適用的條款,屬於無效條款。


2.在建設施工過程中,除了天氣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之外,停電、停水也屬於影響施工進度的常見原因。停電、停水雖不屬於不可抗力,但屬於意外事件。遇此情況,施工方同樣可以主張相應順延竣工驗收日期。


3.遇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時,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應注意收集相關證據,並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如證明停電、停水具體日期的材料(停電、停水通知),氣象局發佈的颱風、雷雨天氣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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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 卓盈豐製衣紡織(中山)有限公司與廣東長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2008)民一抗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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