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適用“不可抗力”解析

施工企業適用“不可抗力”解析

住建部近日發文明確: “加強合同履約變更管理。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本文僅就“不可抗力”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析並提出應對方法。

一、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地震等;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二、新冠疫情防控延期屬於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的突然爆發不是合同當事方意志因素導致的,也不是當事方能夠控制的。為控制疫情的大規模蔓延,政府採取了嚴格的管控措施,進行有效的隔離措施。住建部明確了“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有效的減少合同各方的爭議,促進企業迅速有效的復工,快速的恢復經營活動。

三、及時的通知和證明義務

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並告知疫情防控導致了工期延誤,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於新冠疫情是眾所周知的,所以無需提供證明文件。。

若沒有及時履行通知義務,造成對方損失擴大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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