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隔離期是否會被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建議來了

記者近日獲悉,自2月2日三亞市律師行業黨總支成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疫律師服務團以來,各律所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出現的勞動用工、租賃合同、遺囑、繼承以及關係到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等方面的法律問題深入研究、及時發佈法律建議。特別是主動研判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療衛生、安全生產與食品安全、勞動與社會保障、保險等專業領域法律問題。先將抗“疫”期間出現的部分法律問題做如下建議,供廣大網友參考。


疫情期間,要求減免民事經濟責任的合同法主要參考依據及注意事項是什麼?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此時,個案中應當注意區分不可抗力、情勢變更、正常商業風險、顯失公平等原則。


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此時,個案中應當注意區分不可抗力、情勢變更、正常商業風險、顯失公平等原則。


疫情期間,旅遊者、旅遊經營者能否以“不可抗力”解除旅遊服務合同?

《合同法》第94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總則》第180條第2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2020年1月21日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印發《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凡是遊客以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為理由提出酒店退訂房、旅行社退訂團隊和景區退訂門票的,原則上屬地各酒店賓館、各旅行社和各景區等應當給予退訂,不允許不給其退訂。


疫情期間,旅遊者、旅遊經營者能否以“不可抗力”解除旅遊服務合同?

《合同法》第94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總則》第180條第2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2020年1月21日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印發《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凡是遊客以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為理由提出酒店退訂房、旅行社退訂團隊和景區退訂門票的,原則上屬地各酒店賓館、各旅行社和各景區等應當給予退訂,不允許不給其退訂。


預定了春節境內/境外旅遊並同旅行社簽訂了旅遊合同,是否可以要求旅行社解除合同並全額退款?

首先,合同有約定的,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處理。即參照訂票的官方出具的退改保障政策,目前國內攜多家旅遊服務平臺(如攜程、美團等)已出臺內部政策並倡導國外酒店、航空公司支持全額退款。其次,國家文旅部出臺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要求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因此出境遊目前無法履行合同,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七條(二)規定,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如果旅行社未全額退款,建議首先諮詢一下發生了哪些不可退還的費用,同旅行社進行協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以找第三方調解機構介入,幫助達成一致意見。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能否以其曠工等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延遲復工、復產期間,勞動者的工資應如何支付?

應當依照規定支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延長的3天假期,單位能否通知職工提前返崗?

分情況而定。由於延長的3天假期並非法定節假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明確要求休假,因此,一般來說單位不能通知職工提前返崗,應當按要求休假3天。但是“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單位有權通知職工提前返崗,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但要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延長的3天假期,不屬於“因疫情防控”,但實際未休假的職工,是否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非“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職工在此3天期間工作的,屬於在休息日加班,應依法給予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因突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果商和果農簽訂的《水果包園訂購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對於雙方的損失應如何處理?

基於水果的生長和存放具有極強的時限性,當發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時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的,雙方應及時協商解除合同以及減少損失的辦法,並對各自的損失作出合理的估算,按公平原則由雙方平均承擔。要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及時進行止損,而不是放任損失的擴大。


審核:張睿軼 王曉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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