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能否依據合同法

鼠年春節期間,我國爆發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眼看著春節假期即將結束,但是由於防控疫情的需要,各地各級政府紛紛通知延長假期。那麼,在各個商事活動中,如無法及時供貨、租賃場地無法使用等,負有給付義務一方是否可以疫情為由要求減少、延緩給付或解除合同?

上海君帆律師事務所合同法專家律師解釋:“疫情”不是不承擔義務的理由,但是,如果出現為防控疫情,被行政機關責令停產停業或暫緩經營的,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減免全部或部分給付義務。

“不可抗力”司法實踐中,大致分為自然原因引起在自然現象,如洪澇、地震、海嘯等;和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政府幹預、罷工、禁運等。傳染性疾病“疫情”並沒有納入“不可抗力”的範疇,因此,上海君帆律師事務所合同法專家律師認為“疫情”不屬於不可抗力。但是,關聯到2020年鼠年春節期間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所引發的社會效應,如政府幹預責令高速出入口封閉、限令暫停公共場所開業等一系列行政措施,就這些“行政紅頭文件”是可以認為是一種政府幹預行為。這種干預行為是無法預料、無法控制的,可以認定為是不可抗力的一種。因此,上海君帆律師事務所合同法專家律師認為,如承租人(租客)、供貨方、提供運輸服務的一方等合同相對應的主體,可以依據《合同法》第117條、《民法總則》180條的規定,向合同向對方提出不可抗力的法定理由,要求減免房租、延遲供貨、暫停運輸,甚至提供解除或終止合同。

災難無情,人有情,法律也不是冷冰冰的,上海君帆律師事務所希望大家在疫情面前,少一分爭執和埋怨,對一份理解和寬容,讓我們共同打贏抗擊肺炎這一場突如其來的戰役。

2020年1月30日星期四下午17時

“不可抗力”?能否依據合同法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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