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誤傷膽總管醫療糾紛案遇到“不可抗力” !

一起誤傷膽總管醫療糾紛案遇到“不可抗力”

“終身醫療享受免費包乾待遇”條款成為空文!

一起誤傷膽總管醫療糾紛案遇到“不可抗力” !

郝冬白,男,漢族,2015年9月參加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A級證書(律師資格證號:A_20156201020103),即同時取得律師資格。

一起誤傷膽總管醫療糾紛案遇到“不可抗力” !

一起誤傷膽總管醫療糾紛案遇到“不可抗力”

“終身醫療享受免費包乾待遇”條款成為空文!

日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醫療糾紛合同遭遇“不可抗力”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患者吳某與A醫院於2000年12月24日簽訂的“終身醫療享受免費包乾待遇”協議為有效合同,該合同應該由改制後的B醫院繼續履行。但該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因不可抗力已實際無法履行,終審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吳某的委託代理人甘肅君諳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君表示,宣判後,吳某放棄再審和另行起訴的權利,也放棄協商的權利,服判息訴。

》》》案件備忘

誤傷膽總管,簽訂“終身醫療享受特殊待遇”合同(小標題)

1995年8月14日,67歲的女患者吳某因間歇性右上腹疼痛入住A醫院普外肝膽科治療。同年8月16日,行腹腔鏡膽囊切除、膽總管探查術,由於手術誤傷膽總管,術後發生膽總管狹窄併發症。

2000年10月24日,吳某和A醫院協商,簽訂了《關於吳某醫療糾紛處理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約定,醫院一次性給患方補償日常營養、保健費用2萬元整;吳某的終身醫療由醫院承擔,享受免費包乾待遇;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承擔違約金2萬元整。

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改制(小標題)

可是,到了2017年10月23日,履行該協議B卻單方中止履行“協議書”,院方向吳某解釋中止履行的原因是:該院不是該合同履行的主體。

協議書因不可抗力,已實際無法履行(小標題)

在履行合同的問題上發生爭議後,雙尋求協商解決途徑。2017年1月,吳某的丈夫與B醫院在一份新的協議書上簽名,試圖徹底解決該爭議。

可是,面對這份新的所謂“協議”,吳某並不認可。她認為其丈夫並不能代表自己,並認為,原協議書是一份具有人身權利性質的協議,主要處理的問題也是她個人的人身權利和醫療待遇,對於她個人人身權利的處置,應當由她本人簽字確認,除非有她明確的書面授權,其他人不能代理。即便是她的丈夫,也無權對她個人享有的人身權利作出處理或者安排。她認為,自己丈夫代替她簽名的行為無效。

2017年11月3日,吳某將B醫院作為被告向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提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當年她和A醫院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且應該由承繼了A醫院建制的B醫院繼續履行。

安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吳某與A醫院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吳某認為A醫院改制後就是現在的B醫院。

法院審理認為,從事實上來看B確實承繼了原來A醫院的建制,吳某主張A就是現在的B醫院的意見具有事實依據,予以確認。

吳某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協議書中約定的第二條”患者本人的終身醫療由醫院承擔,享受免費包乾待遇”,但爭議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事項也不僅僅就吳某主張的第二條,合同的履行應該具有整體性、全面性,現吳某隻主張協議中的特定項,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根據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門的文件精神,2016年1月1日起離休退休幹部醫療保障移交由地方政府負責,因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因不可抗力,已實際無法履行,故吳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吳某不服,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2018年6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日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宣判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判決駁回吳某上訴,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解讀

甘肅君諳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君對該判決進行了解讀,她說:《合同 》第117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所謂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它的發生不可避免,人力對其不可克服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沒有過錯,因此通常是免責的,但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也要承擔責任的,違約方也要承擔無過錯的違約責任。不可抗力與情事變更、意外事件不同,不可抗力雖然也可以引起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但不可抗力以免除當事人的責任為己任,對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損害,原則上實行免責原則,而情事變更、意外事件是以危險公平分擔為目的,二者的法律後果不同。

一起誤傷膽總管醫療糾紛案遇到“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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