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不可抗力”是拒絕履行合同的一張王牌嗎?



重點來了!

鄭宇佳律師的解讀,我們明白了,雖然現在大家都知道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但並不代表不可抗力對所有的地區、單位和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是一樣的。它絕非萬能免責牌!


疫情期間“不可抗力”是拒絕履行合同的一張王牌嗎?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復工復產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所以在法治佛山節目中,針對復工復產期間的市民提出的熱點問題,有鄧曉莉律師為我們進行詳細回答!


問:企業可以通過裁員的方式,去減輕疫情期間經濟上的壓力嗎?


企業因受到疫情原因,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是可以和員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比方說調整工時、降低薪酬等方式維持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問:如果員工在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結束了,企業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


如果說他在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那這個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他被隔離期限終止,在此期間,單位是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要支付相應的工資待遇;如果說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隔離的員工,企業也不能夠調崗、調休、調低工資待遇。


問:如果有一些企業已經符合復工復產條件,但是員工拒絕返崗的,怎麼處理呢?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企業和員工,充分的協商一致,不能夠輕易地認定員工曠工,疫情防控期間員工沒有主動復工的,用人單位應當通過電話、郵件、短信等方式,向員工發放一個復工的通知,要求員工返回工作崗。


如果說員工是因為正當理由沒有來返崗的,比方說員工所在的城市,因為交通的管制,或者是其它的方面導致,或者是因為他被隔離了,這些原因導致他不能復工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是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說員工是因為害怕疫情,拒絕復工的,單位應該向其發佈要求他回來上班的一個通知,如果說員工沒有任何正當的理由,仍然拒絕的,單位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按照曠工來處理的。


問:最後問一個大家都非常關注的問題,在之前停工停產期間,一些薪酬的發放,應該怎麼處理呢?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也就是在一個月內,工人的工資是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標準,正常發放的;超過一個工作支付週期的,員工有正常提供工作的,他的工資發放應當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員工沒有提供正常的工作,單位可以發放生活費。


希望企業和員工之間,

可以有一個合作共贏的關係,

也希望在復工復產有序進行過程中,

我們都能有積極的工作態度,

在保護好自己的同時,

也要正確面對問題、合理解決問題。


疫情期間“不可抗力”是拒絕履行合同的一張王牌嗎?


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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