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措施構成“不可抗力”必然解除合同嗎?

疫情防控措施構成“不可抗力”必然解除合同嗎?

這個春節,新冠肺炎疫情打亂了所有人的生活節奏,一些糾紛也逐漸顯現。2月15日,兩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訴至寧波海曙法院,該院通過移動微法院,快速立案、審結。

兩起案件分別有關網約車和網約房。第一起車輛租賃案件的原告吳師傅是一名網約車司機,被告是某車輛租賃公司,吳師傅說,雙方在2019年11月簽訂了《車輛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1年,租金為每月3000元。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寧波市政府採取小區封閉政策,吳師傅認為該情形構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退還押金9400元。

被告稱,公司原定於2月20日復工,還是希望和吳師傅繼續履行合同。被告表示,若2月20日正常復工,願意減免10日租金;若2月20日未如期復工,則願意與原告再次協商租金減免事宜。吳師傅表示同意接受這個方案,當天下午3點申請撤回了起訴。

第二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原告孫某是寧波市海曙區某樓盤一間公寓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網約房經營者。2018年11月,孫某將房屋租賃給被告王某用作網約房,租賃期限為5年,每月租金2750元。2019年11月24日,王某已經按期支付了3個月的房租,但隨著疫情形勢的逐漸嚴峻,王某出於社會責任,取消了所有春節訂單並全額退款。2020年1月底,王某曾與孫某協商租金減免事宜,但孫某未及時回覆。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樓房採取全封閉式管理,不允許外來人員進入。王某認為,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與原告孫某解除合同。

孫某說,自己已經在2月5日聯繫王某,表示願意減免半個月房租,後期租金減免情況視疫情發展再協商,但王某堅持要求解除合同。孫某便向海曙法院提交訴狀,孫某表示,雙方之間的合同長達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足以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系違約行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違約金。

經過調解,孫某與王某通過移動微法院達成了調解協議,王某同意支付2750元違約金,且不要求孫某退還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他人在外地,無法前往寧波騰退涉案房屋,希望原告給予一定騰退時間。原告孫某也答應等房屋封閉措施解除後再行騰退房屋。

海曙法院法官介紹,新冠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但是不意味著必然導致合同解除,這還與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內容、疫情影響程度及因果關係等相關。比如這兩起案件中,疫情防控措施對該兩起案件合同履行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該影響尚未達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疫情結束後上述兩份租賃合同均可繼續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實現,因此承租人無權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對旅遊、運輸、娛樂等行業產生的影響正逐漸顯現。可以預見,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也將會陸續進入司法程序。法官建議當事雙方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之後,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時進行溝通協商,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變更合同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協議,適當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間的租金或適當延長租期,儘量通過協商的方式,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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