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疫情下涉外企業應慎用和正確理解“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下,涉外企業受疫情影響在我國提起訴訟的管轄如何確定?如何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或變更涉外合同、涉外企業作為違約方何種條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北京四中院:疫情下涉外企業應慎用和正確理解“不可抗力”

2月20日上午,北京四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因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引發的涉外法律風險進行預判研究,提出審判工作對策,並公開發布《北京四中院對受疫情影響涉外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提示建議》。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四中院依託該院審理北京市涉外商事案件的專業優勢,對疫情在涉外商事領域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進行調研,提出相關預判及建議。

該院根據此次疫情防控的特點,結合歷年受理涉外案件類型所涉及的領域,調研認為可能產生的糾紛類型主要分為三大類。一是直接因疫情而產生的涉外案件,二是因疫情影響而產生的涉外消費服務類案件,三是因疫情引發的投融資類及其他案件。

具體而言,直接因疫情面可能產生的涉外案件,包括境內企業作為賣方無法按期完成生產、按時進行交付而引發的涉外買賣交易類合同糾紛;因疫情采取交通管制或者限制,交通暫時受阻,運輸企業與託運方與接受方之間的涉外運輸合同糾紛;境外工程施工進度延誤而產生的涉外工程類合同糾紛;因疫情可能撤回廣告投放,演藝人員與觀眾可能無法到場引發的涉外廣告、演出、展覽合同糾紛。因疫情影響而產生的涉外消費服務類案件包括消費旅遊合同等糾紛,涉外承攬合同糾紛,涉外的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服務業產生糾紛以及涉外保管、倉儲合同糾紛。此外,在外國企業投資、能源資源合作、船舶建造、保險等領域也會引發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四中院在發佈會上針對涉外企業可能面臨的十二個較為棘手的法律問題給出了提示建議。具體包括涉外企業受疫情影響在我國提起訴訟的管轄如何確定、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訴訟如何處理、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和仲裁時效如何處理、如何查明外國法律、針對疫情影響主張減免責任如何履行通知義務、如何繼續履行合同、如何正當行使合同解除權、如何收集履行合同證據、在履約不能過程中應慎用和正確理解“不可抗力”、如何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或變更涉外合同、涉外企業作為違約方何種條件下可以解除合同,避免繼續履行合同造成更大損失以及涉外企業因疫情影響出現經營困難可否主張調整減少違約金等問題。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四中院特別提示涉外企業在針對所涉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慎重的法律研究後提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必須是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協商解決是首選途徑,儘量避免採取過激方式直接提出“不可抗力”拒絕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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