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拆遷協議是否可以不履行?

疫情嚴峻。有一些拆遷戶擔心,這種情況下,有的拆遷方或行政機關會不會把疫情當藉口,拖延補償、不及時作出信息公開或作出行政複議結果……

今天,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史西寧律師對此作出分析解讀。


新冠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拆遷協議是否可以不履行?

拆遷方說的“不可抗力”是個啥?

不可抗力是《合同法》和《民法總則》中的概念,是拒絕履行合同的一項重要法定免責事由。諸如自然災害、戰爭等屬於典型的不可抗力,但新冠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業界存在很大的爭議。

不可抗力三個構成要件:1、事件俱備四要素(不能預見性、不能避免性、不能克服性和事件客觀性);

2、事件與合同不能履行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及時通知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新冠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拆遷協議是否可以不履行?

不可抗力也“分情況”!

同一起疫情,在不同時空條件下,對不同的主體而言,可能是不可抗力,可能是情勢變更,也可能是商業風險,另外,行政協議的種類有很多,並不全是拆遷協議,拆遷協議非常特殊,史律師將其放在最後陳述,這裡先列舉一般情況:

史律師對於新冠病毒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的結論性意見如下:

一、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按不可抗力規定處理

二、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並未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僅僅是導致合同履行有違公平原則的,不按不可抗力規定處理,可按情勢變更公平處理

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

新簽訂的合同因疫情不能履行的,不按不可抗力規定處理,原則上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特殊情況下確實有違公平原則的除外),原則上遵照“風險自擔”原則處理。

新冠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拆遷協議是否可以不履行?


拆遷協議非常特殊,多不考慮“不可抗力”!

拆遷協議的特殊性可以用一句話總結:先補償,後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對本行政區域作出徵收決定後,應及時對案涉房屋進行補償,不應不合理拖延履行補償職責,致使被徵收房屋、土地長期處於被徵收而未獲得補償的狀態,對被徵收人的生產、生活造成不利影響。

拆遷方雖可能辯解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導致拆遷補償不能發房,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故拆遷方的類似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政府的不作為違法。

政府不是企業,審批通過時拆遷補償安置就應當到位,不存在“資金週轉”困難這一說。所以只要不涉及“回遷安置”這種必須延遲履行的情況,“不可抗力”就不能成為拒絕履行、拖延履行拆遷協議的藉口。

新冠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拆遷協議是否可以不履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