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閒置的汽車尤其“京牌車”租給別人,允許嗎?是否有法律風險?

在北京實行汽車搖號政策,指標很少,很多人幾年也搖不上,但現實生活中,沒有一部汽車確實很不方便,所以京牌汽車租賃市場便應運而生,但是,人們普遍會產生一種擔憂,法律是否允許汽車出租,如果把車租給他人使用時發生了交通事故,自己是否應該要承擔責任呢?

法律規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解析:

當租賃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即:機動車的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賠償責任應按以下順序來承擔:

(1)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補償。

(2)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3)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經驗總結:

當把車租給他人使用時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如果自己沒有過錯的,則不用承擔賠償責任。怎樣才能沒有過錯呢?

注意以下細節:

1、簽訂租賃協議,寫好合同條款。

2、讓對方提供合格駕駛證並保存複印件。

3、書面告知對方要遵守交通法規,不能有酒駕、毒駕等違法行為。

4、讓對方書面簽訂交付車輛車況完好說明書。

5、要求對方上足保險,第三者險最少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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