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清繳必看:稅率


彙算清繳必看:稅率/稅前扣除項目/扣除憑證/關注35條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稅率

1、基本稅率25%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

2、適用20%稅率

概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企業:

(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

(2)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

(3)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無論查賬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優惠。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一條、第二條

3、適用15%稅率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概述: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概述: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第一條

(3)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概述: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二條

(4)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概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於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第一條、第四條

4、適用10%稅率

(1)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特定情形

概述: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四條

(2)非居民企業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二、常見費用扣除

(一)工資、薪金支出

1.基本規定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據實扣除。

注意工資薪金的合理性及據實性,可扣除的工資薪金應實際發放,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例如某企業2019年12月的職工工資在當月預提計入成本費用,但跨年在2020年1月才實際支付,則該項工資可在計算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區分福利性補貼,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凡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且符合上述“合理”“據實”條件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合理工資、薪金支出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2.特殊規定

(1)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2)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體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二)職工福利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工會經費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專用收據或者代收憑據才可依法在稅前扣除。

(四)職工教育經費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社會保險費和其他保險費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符合規定範圍和標準的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據實扣除。

企業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保險費可以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六)利息費用

1、基本規定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

2、特殊規定

關聯方企業之間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實行“比例扣除”的方法,即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的比例為5∶1;其他企業的比例為2∶1。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超出比例限制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稅前扣除,當期必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後年度也不能稅前扣除。

(七)業務招待費

1、基本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特殊規定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人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基本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特殊規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人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3)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九)公益性捐贈支出

1、基本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016年9月1日起,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公益性捐贈,必須符合對象和渠道兩個條件: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列舉的公益事業;必須通過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

不符合對象或渠道條件的捐贈,如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等,不屬於公益性捐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整。

2、特殊規定

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

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十)資產的費用

1、基本規定

企業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費、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准予扣除。

2、特殊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稅前扣除憑證規定

1.概念和分類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發佈,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概念,這是企業所得稅首次對稅前扣除憑證的概念和內涵進行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提出了支出要實際發生、要與取得的收入相關且具有合理性等原則性要求,稅前扣除憑證是這些要求的直觀體現。

《辦法》第八條規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分類,旨在為納稅人提供實際操作指引,消除以往“發票是唯一稅前扣除憑證”的理解誤區。企業經營活動的多樣性決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多樣性,如企業支付給員工工資,工資表等會計原始憑證作為內部憑證可以用於稅前扣除;發票是主要的外部憑證,但不是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外部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企業很多業務支出,許多情況下還需要內部憑證與外部憑證聯合佐證,方可證實其真實性,如企業的折舊,不但需要購置時的外部憑證發票,還需要內部憑證折舊提取明細賬。

2.基本原則

由於稅前扣除憑證難以一一列示,通過明確管理原則,有利於消除爭議,確保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共同遵循、規範處理。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應當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基礎,若企業的經濟業務及支出不具備真實性,自然就不涉及稅前扣除的問題。合法性和關聯性是核心,只有當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並與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時,才能作為企業支出在稅前扣除的證明資料。

3.稅前扣除與稅前扣除憑證的關係

稅前扣除憑證是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企業支出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4.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時間要求

企業應在支出發生時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但是考慮到在某些情形下企業可能需要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因此,《辦法》規定了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

5.稅前扣除憑證與相關資料的關係

企業在經營活動、經濟往來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協議、付款憑證等相關資料,在某些情形下,則為支出依據,如法院判決企業支付違約金而出具的裁判文書。以上資料不屬於稅前扣除憑證,但屬於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且能夠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真實性的資料,企業也應按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履行保管責任,以備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機構或者人員核實。

在某些情形下,企業發生的支出不會伴生合同協議,而是支出依據,企業也應將這類資料留存備查。如法院判決企業支付違約金而出具的判決文書就是一種比較典型的支出依據。

6.境內支出的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要求

(1)增值稅應稅項目

A.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企業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也就是,凡對方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必須以發票作為扣除憑證。以往一些企業(如銀行)用利息單代替發票給予企業,而沒有按照規定開具發票,本公告發布後,必須統一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否則,相關企業發生的利息,將無法稅前扣除。

B.對方為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企業與一些單位發生交易,這些交易雖為應稅勞務,但這些單位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無法日常開具增值稅發票,此種情形,可以用代開發票或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從政府機關、團體收購廢舊物資,這些單位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要麼代開,要麼以收款憑證即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C.對方為個人且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即企業與個人發生交易,且與該個人應稅交易額未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起徵點的,企業支出可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以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等政策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具體標準按照各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但是,如果個人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不屬於應稅項目的支出,如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稅金、土地出讓金、社會保險費、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公益事業捐贈支出、向法院支付的訴訟費用等,一般情況下按以下規定處理:

A.對方為單位。企業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如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B.對方為個人。企業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7.未取得合規稅前扣除憑證的補救措施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能夠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2)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3)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8.以前年度支出的稅務處理

由於一些原因(如購銷合同、工程項目糾紛等),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主動沒有進行稅前扣除的,待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後,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釦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其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在以後年度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也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釦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

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否則,該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後年度追補釦除。[ 2018-08-30 10:26 ]

三、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減稅降費主要政策事項提醒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該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二)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優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三)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財稅〔2011〕58號)、《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關於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

(四)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企業委託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五)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二條第(一)項關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六)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於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七)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

《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八)延長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

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所稱“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的條件。

《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或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按照《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到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含一次性扣除)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製造業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可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法進行稅前扣除;企業購進並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製造業企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法進行稅前扣除。

《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十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延長補虧期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註明的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

(十二)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優惠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關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關於公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十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關於公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關於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

(十四)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關於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

(十五)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優惠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列入各目錄範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進行適當調整,統一按《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執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進行適當調整,統一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執行。

《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關於印發〈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財稅〔2018〕84號)。

(十六)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優惠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汙企業或政府委託,負責環境汙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

《關於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十七)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飼養,林產品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關於發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範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關於“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十八)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關於公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十九)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徵五年企業所得稅。

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

(二十)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居民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

《關於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6〕111號)。

(二十一)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二十二)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關於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黔財稅〔2019〕16號)。

(二十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黔財稅〔2019〕15號)。

(二十四)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社區托育服務是指為3週歲(含)以下嬰幼兒提供的照料、看護、膳食、保育等服務。

社區家政服務是指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或醫療機構為孕產婦、嬰幼兒、老人、病人、殘疾人提供的照護服務,以及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的保潔、烹飪等服務。

《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二十五)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以下收入為免稅收入: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轉發〈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黔財稅〔2018〕16號)。

(二十六)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

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鐵路債券是指以中國鐵路總公司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包括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

《關於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

(二十七)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稅收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其按年末貸款餘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二十八)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

(二十九)支持金融業發展稅收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可按1%比例按規定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

《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

(三十)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三十一)永續債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關於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三十二)創新企業CDR政策

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徵免企業所得稅。

《關於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託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

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徵免企業所得稅。

(三十三)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第二條至第五條相關規定處理。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佣金的相關管理制度,並加強手續費及佣金結轉扣除的臺賬管理。

《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三十四)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

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彙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於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

(三十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並按規定為捐贈企業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

《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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